1.警察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人们通常认为,国家警察权力由国家警察组织行使,但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并非所有警察组织都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警察主体应具有独立的对外行使警察权力,并履行国家警察管理职能和承担警察职责。所以,警察法学与警察学或警察管理学不同,警察法学研究警察组织应从警察组织的法律意义上加以研究,也就是研究警察组织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警察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警察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警察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警察主体具有下列特征:
(1)警察主体是享有国家警察权力,实施警察活动的组织。这里包含两个意思:第一,警察主体首先是一种组织,而不是警察本人。作为公职人员的警察虽然是警察权力的具体实施者,但并不是我们这里的警察主体。第二,警察主体还须是享有警察权力的组织,不享有警察权力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不是我们讲的警察主体。应该明确一点的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行使部分侦查权,但仅限于职务犯罪,这是人民检察院享有的检察权的—部分,与警察主体享有的警察权力是不同的。
(2)警察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警察活动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警察活动,是指警察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公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措施,独立地参加复议、诉讼活动等。也就是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实施警察活动的组织不能成为警察主体。例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制部门大多负责起草一些警察法律规范,组织行政复议和准备行政诉讼等,但警察法律规范是以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发布的,所以公安机关内的法制部门不是警察主体。又比如,刑事侦查行为大多由公安机关内的刑事侦查部门具体实施,但有关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以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所以刑事侦查部门也不是独立的警察主体。再比如,治安行政处罚大多由公安机关中的治安部门具体实施,但处罚决定书必须以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所以公安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的是所属的公安机关,而不是治安部门,即使由治安部门的人员出庭,也只能以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应诉,因为治安部门不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警察管理行为,不是警察主体。
(3)警察主体是能够承担实施警察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如果一个组织仅仅实施警察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个组织也不能称为警察主体。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发生在委托中。比如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委托某些组织实施,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某个从事公共事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治安行政处罚,但该从事公共活动的组织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它仅仅以委托的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治安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二是发生在公安机关和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警察职能的所属的警察机构中。如前例中的刑事侦查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
2.警察主体与相关概念辨析(www.xing528.com)
警察主体是警察法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警察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不仅关系到警察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关系到警察主体与相关警察组织、警察人员特别是与相对人的关系问题。
(1)警察主体与警察法主体。警察法主体也称警察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警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它由警察机关和警察相对人构成。也就是说,警察法律关系主体除了警察主体外,还包括在警察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公民、社会团体等。可见,警察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大于警察主体的范围,警察主体一定是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但警察法律关系主体并不一定是警察主体。警察主体与警察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但体现在两个概念的外延上,也体现在两个概念的内涵上。在外延上,警察机关是主要的警察主体。在内涵上,警察主体和警察机关都是指从事警察活动的组织,两者都享有一定的警察权力。但两者也有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具有警察主体资格的警察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警察主体。警察机关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当警察机关对外运用警察权力,行使警察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时,这时的警察机关为警察主体,但当警察机关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这时的警察机关则不是警察主体,因为它没有运用自己的警察权力从事警察职责。比如,警察机关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警察机关租用办公用房及购买办公用品等,在这些场合下,警察机关不是警察主体。第二,警察机关并非是唯一的警察主体,在某些场合下,非警察机关也可以成为警察主体。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法律授权。在我国警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通过法律将部分警察权力授予非警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非警察机关也就有了部分警察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警察权力,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警察主体与警察人员。警察主体与警察人员不同,但两者也有密切联系,在某种情况下,两者不可分割。体现在:警察活动是由警察人员实施的,是通过警察人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警察人员是警察主体的组成人员,警察主体是一个个警察人员的集合概念,但两者有不同。警察人员不是警察主体,因为警察人员所实施的职务行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国家警察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警察人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由于警察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是由警察人员所属的警察机关承担,如果警察人员有过错致使职务行为违法,且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警察人员所属的警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根据警察人员的过错程度行使追偿权。警察人员同国家警察机关的关系,只是—种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与警察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特性。
(3)警察主体与社会治安辅助。由于不同国家警察的概念范围不同,所理解的社会治安辅助也就不同。比如英国人将社会治安辅助统称为辅警,大致可以分为“special constable”和“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两部分。此外,也有学者将警察局内部的文职人员和社会上的保安机构也纳入英国的辅警范围,将英国辅警分为“文职雇员”(Civilian)、“志愿(兼职)警察”“special constable”和“保安人员”(Security Guard)等。我国《人民警察法》对警察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社会治安辅助多指警务活动中除职业警察以外的其他参与力量。与英国等不同,在我国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参与社会治安活动,除少数法律授权组织外大多不是警察主体,是辅助警察执行警务的组织或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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