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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学之警察法主体种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警察法主体的地位不同,警察法主体可以分为警察主体和警察相对人两大类。第8条又规定,公民死亡的,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在我国,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另外,在公民出生后,死亡前,还会发生户口迁出、迁入、变更等情况,从而与公安机关发生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法学之警察法主体种类

根据警察法主体的地位不同,警察法主体可以分为警察主体和警察相对人两大类。具体到我国,警察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警察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主体。无论任何警察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必有一方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否则警察法律关系难以发生。因为警察法律关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行使警察权力的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必须是有国家警察权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于那些不属于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管理范围内的人和事也不可能产生警察法律关系。例如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等。

2.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警察职权时,免不了要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生各种各样的警察法律关系,从而使这些组织成为警察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各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好防火工作,公安消防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消防监督,一旦发现火险隐患,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于是在公安消防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公安消防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公安消防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发生了警察法律关系。(www.xing528.com)

3.我国公民

我国公民是警察法律关系中又一较为常见的主体。许多警察法律关系往往一方是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另一方便是公民个人。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公民一出生便要与国家公安机关发生警察法律关系,并且这种警察法律关系一直持续到公民死亡。如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就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8条又规定,公民死亡的,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在我国,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2]出生登记是该公民与户口登记机关发生户籍管理关系,而死亡登记,则是该公民机关已存在的户籍管理关系归于消灭。另外,在公民出生后,死亡前,还会发生户口迁出、迁入、变更等情况,从而与公安机关发生警察法律关系。所以我们说,公民是警察法律关系中一个较为常见的主体。

4.申请入境的外国人或已经来华的外国人

警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限于我国公民,有时也包括一部分外国人。比如,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来我国必须办理入境签证,进入我国口岸必须接受边防检查站的进出境边防检查,进入我国境内后,还必须办理户口登记,遵守我国的法律,比如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就要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从而使外国人与公安机关发生了警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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