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警察法的体系做了如下分类。
第一,以警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警察职能为标准,分为警察行政法和警察刑事法。警察行政法指所有涉及警务行政管理关系的警察法律规范,警察刑事法是指调整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行使警察刑事职权过程中所引起的警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以警察法涉及的警务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警察组织法、警察行政管理法、警察刑事执行法、安全防范法、警务保障法、警察监督法等。
第三,以警察法适用的警种为标准,分为公安警察法、国安警察法、司法警察法、监狱警察法等。
第四,以警察法调整的是实体还是程序为标准,分为警察实体法和警察程序法。以规定警察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职权为主的法是警察实体法,如《人民警察法》;以规定保障警察机关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和职责职权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是警察程序法,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行警察法中,往往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为一体,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www.xing528.com)
第五,以警察法制定主体为标准,分为中央警察法和地方警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警察法是中央警察法,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的警察法规范是地方警察法。
第六,以警察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警察法和特殊警察法。一般警察法适用于一般时间、一般人和全国范围,绝大部分警察法属于一般警察法。特殊警察法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地区、特定人,如戒严法、戒严时期有权机关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民族自治地区的警察法等。
第七,以警察法体系的纵横向构成为标准,分为纵向构成的警察法和横向构成的警察法两个序列。纵向构成的警察法是指按照法的制定机关、适用范围和效力层次分类而形成的警察法序列,依效力等级从高至低又分为:宪法、警察法律、警察行政法规、警察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警察法规等。横向构成的警察法是指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分类而形成的警察法序列,包括警察组织法、警察刑事法、警察行政法、警务保障法、警察监督法、警察救济法等,其中是否包含有警察民事法和国际警务合作法尚无定论。
也有学者将警察法的体系构成作直接列举分类,代表性的分类有三种。第一种是分成四大类:警务基本法、警察组织法、警察职能活动法(警察刑事法和警察行政法)、警务保障与救济法(警务保障法、警务监督法和警务救济法);第二种分成七大类:警察组织法、警察行政法、警察刑事法、警察民事法、警察救济法、警察监督法、警务保障法;第三种是分成六大类:警察基本法、警察组织法、警察刑事法、警察行政法、警务保障法、警察监督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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