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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学中法的对象效力与国籍与空间的关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与人所拥有的国籍和人所处的空间密切相关,法对人的效力与法的空间效力相互联系。在我国警察法的地方性立法中,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会受到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中警察主体的所属地、警察行为对象的行为发生地、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行为人居住地等等因素的影响。

警察法学中法的对象效力与国籍与空间的关系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也称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指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组织)。

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与人所拥有的国籍和人所处的空间密切相关,法对人的效力与法的空间效力相互联系。世界各国法在对人的效力范围上主要有以下四种主张:

(1)属人主义。即主张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和保护;本国法对所有外国人均无约束力,即使他处于本国领域内。

(2)属地主义。即主张本国法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有效力,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如果不在本国领域内,即使是本国人,也不受本国法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主张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原则,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只要侵害到本国利益,都应适用本国法追究。

(4)结合主义。也称综合或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结合主张。

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第四种主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也采用了这一主张以更好地维护主权。按照结合主义主张,我国法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我国法对中国人的适用。分为两方面:一是我国的法对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有效,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和三大诉讼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二是我国公民、组织在国外,仍受我国法的约束与保护,同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当应适用的中国法与所在国的法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以及中国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和解决。

第二,我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也分为两方面:一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法人组织,除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中国法。所谓另有规定,一般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中国法的情形,如涉及婚姻、家庭、特殊犯罪等的特别规定的情形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情形。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一国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包括不受所在国法律的追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包括使馆大使、外交官、行政人员、技术官员及随身家属,还包括出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级官员及出席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参加典礼活动的外交代表。[9]二是对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在刑事犯罪上,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外国人在境外针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的犯罪,按我国法律规定可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以上四种主义从宏观角度出发,将国家的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国别差异对于对象效力范围的影响。

从微观角度出发,构成这一法整体的各类法之间和构成某类法的具体法之间也存在对象效力范围上的差异。

首先是在各类法之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中央立法一般对我国领域内的全体公民和组织都有效。我国警察法中的中央性立法也是如此。地方性或区域性立法等只在局部区域生效的法,其对象效力范围可以结合前述宏观角度的四种主义的原理和管辖权原理进行研究和理解。在我国警察法的地方性立法中,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会受到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中警察主体的所属地、警察行为对象的行为发生地、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行为人居住地等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是在某一具体法的内部,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由法对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规定加以明确,影响主体资格的因素有法所规定的年龄、精神状态、权限职责、身份以及其他的法定资格条件。例如,1995年制定、2012年修正的《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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