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哪些地域及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的,我国亦是如此,并分为四种不同情形。另一种是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哪些地域及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的,我国亦是如此,并分为四种不同情形。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法在国家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有效,全部领域是指包括我国的全部领陆(陆地表面和底土)、领水(内水、领海及底土)、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境外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这种法一般是中央立法而不是地方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法本身有特殊规定外,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局部区域内有效。即法只在国家的局部范围内有效。一种是中央立法本身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只在特定区域,如中央国家机关关于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另一种是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www.xing528.com)
(3)在领域外也有效。即法不仅在国家主权领域内有效,特定情况下还具有域外效力。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婚姻法等法律部门的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在特定情况下有域外效力,如1997年《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权和第8条保护管辖权都明确了我国刑法的域外效力。
(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我国亦产生法的约束力,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我国警察法法源中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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