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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学:法律文本胜于解释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警察法学:法律文本胜于解释

一般认为,在解释主体等级相同的情况下,法律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的效力,这在法律解释符合法律文本的内容和精神的情况下是成立的。然而在法律解释实践中常出现法律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在内容和精神上发生抵触,或法律解释超越解释权限而变为“造法”时,则应维护法律文本的效力,以法律文本的规定为准。《立法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解释中,凡涉及警察法的法律解释与警察法的法律文本有冲突时,亦应遵循此规则。

在警察法的实施中,会遇见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且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警察法不可能涵盖这些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法律实践,实践中面对警察法的法律冲突时,依然应首先在法律框架内谋求解决之道。《立法法》是我们解决警察法法律效力冲突的法律参照。

根据《立法法》,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www.xing528.com)

依照《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违背法定程序的。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是,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是,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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