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则的影响要素主要是法的制定主体的地位,不同地位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一般而言,地位高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效力等级高于地位低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换言之,立法主体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越高,由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也越高。当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发生抵触时,以地位高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级机关授权下级机关制定法律规范,这时下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与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处于同一效力层次。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其制定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要服从宪法的效力,其内容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并不得与之相抵触,发生冲突时必然以宪法为准。而同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因其制定程序普通,与制定程序更加严格和修订规格更高的宪法相比,其效力较低,但高于其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其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高于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等地方国家机关,地位低于中央机关,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效力服从于中央立法。由此基本形成当代中国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即宪法为效力层次的最高等级,向下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其它法的效力下,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任何一种法的效力,因此,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抵触,效力产生冲突时,不能适用下位法,而应适用效力等级高的上位法。《立法法》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91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www.xing528.com)
在警察法的体系中亦是如此。警察法渊源的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当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时,若彼此的规定不一致,效力就会产生冲突,此时应首先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规则,适用上位法,从而导致下位法的不适用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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