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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效力:法律约束与规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有法律意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它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与此相应,警察法的效力即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的调整警务关系、规范警察权的设置与运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出自国家的权威法律创设机关,具有法的正式形式,是处理法律问题的根据,产生法的效力,能够直接约束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警察法效力:法律约束与规范

法的效力,是指有法律意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学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有法律意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它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对行为人有普遍的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法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那些相关主体依法制定的只针对具体的事、具体的人有特定的法的约束力的法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驾驶执照、违章罚款单、民事或经济合同书,等等。狭义的法的效力仅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产生的普遍性的法的约束力。[5]法学理论一般更多地在此狭义上对法的效力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包括了法的效力的层次和范围,亦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的高低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什么时间、在什么空间、对什么人产生效力,本章亦在此意义上对警察法的效力进行研究。与此相应,警察法的效力即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的调整警务关系、规范警察权的设置与运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通过之前对法的渊源理论的学习,我们了解到,法源的研究方向之一在于,不同的法的来源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产生的不同的作用与影响,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其实质在于法制定者的地位不同从而使得法的效力不同。其中的正式渊源(或称制定法法源)即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出自国家的权威法律创设机关,具有法的正式形式,是处理法律问题的根据,产生法的效力,能够直接约束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我国警察法的正式法源正是按照法的创制机关的地位高下不同和与此相应的法的效力的高低不同,由与警察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自上而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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