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警察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要研究一个重要的主题,即警察行为应当遵循何种规范,这一主题引导我们探究警察法的渊源问题。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渊源,本意指水的发源之处,也泛指事物的根源、来源。法的渊源,意即法的根源、源头、来源。法的渊源是个多义的概念,可以指称不同意义上法的来源,如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实质渊源、法的本质渊源,等等。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如英国普通法渊源于11世纪至14世纪英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形成的判例,罗马法渊源于《十二铜表法》,中华法系的成文法渊源于春秋战国的“刑书”和“法经”。法的理论渊源,指对一定的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发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如自然法学说、功利主义哲学等理论。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效力渊源,包括法的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及其所具有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判例,非正式意义上的正义标准、观念、权威法学论断,等等。法的实质渊源,指法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如源于社会、经济、道德、科技等。法的本质渊源,指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如认为法渊源于人的理性、人性,渊源于自然法则,渊源于神的意志、君主的意志或人民的意志,渊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种种意义的法的渊源并不是非此即彼、界限绝对,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在法学理论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指的就是法的形式渊源。
归纳学界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法存在形式说,认为法源就是法存在的形式,这些存在形式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判例、习惯、法理。二是法原动力说,认为法源是产生法的原动力,原动力有的认为是人的或神的意志,有的认为是社会需求,还有认为是自然。三是法原因说,认为法源是产生法的原因,一国的法源于其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社会意识、时代思想、政治制度、典章规范、风俗习惯、经济基础,这些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环境决定着法的形成与变迁。四是法制定机关说,认为法源为法的制定机关,是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制定和授权产生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法院(形成和确立判例)等。五是法前规范说,认为法源为法制定前调整相应事项的原有规范,如习惯、内部规则、判例等。六是法事实说,认为法源为导致法规范产生的各种事实,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哲学、伦理、道德以及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等等。同样的,各种学说也存在着交叉、补充、联系的关系。
综上,法的渊源不外乎两个层面,一是行为规范的根本来源,二是行为规范的表现形式。我们认为,要将源头理论和形式理论有机结合,而不宜偏废。我们采取学界通说,亦即主要以形式作为研究角度出发,涵盖源头理论和形式理论,着重研究法的不同来源所呈现出的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由此我们在这里可以这样认为,法源指依据不同的来源而取得不同的法律效力或产生不同的作用与影响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与此相应,法的渊源通常表现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种类型,也有学者称为制定法法源和非制定法法源。一般认为,出自法律创设机关、可以直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根据的法律渊源为正式渊源。这种法源来自权威的国家机关,反映着国家的意志,具有法的正式形式,因此,它能够产生法的效力,能够直接约束法律活动参加者的行为。非正式渊源指的是,非出自法律创设机关、一般不能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必要和充分的根据,但对法律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的渊源。尽管这种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法的正式形式,对法律活动的参加者并无必然的约束力即法的效力,但却具有不同程度的说服力和参考作用,对法律活动是有意义的,在法的局限之处甚至能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www.xing528.com)
与此相应,警察法的渊源可有如下的分类。警察法的法源包括警察法的制定法法源和警察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两大类。以下,将以此为线索对警察法法源进行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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