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通过本章的学习,从宏观角度进一步了解警察法这一规范体系,警察法律规范的发源既有制定法渊源又有非制定法渊源,基于这些渊源形成的警察法,其效力既包含着上下有序、高低分层的效力等级,又在时间、空间、对象上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所有现行的警察法律规范根据不同标准分类组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从而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警察权规范运行的基础。
【重点提示】
1.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
2.法的效力等级
3.我国警察法理论中各种法的分类
【引导案例】
王某某因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并要求履行换发小车驾驶证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6月,原告王某某因实施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平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开具并送达扣留该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14年11月,原告到交警大队承认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理。被告(平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520元;吊销原告C1E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原告的小车驾驶证办理换证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对原告驾驶报废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时将准驾C1车型资格一并吊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认定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处罚决定未对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存在一定的瑕疵,应予纠正。遂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王某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称:①本案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提及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引用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超出了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未遵循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吊销上诉人C1驾驶证无法律依据。②本案被上诉人告知的救济渠道和复议机关不全面,上诉人有权申请平某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被上诉人称已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告知了上诉人可以向平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提交的体检证明及申请表、暂住证等证据属逾期举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承认被上诉人未依法建立登记簿制度。由此认定了“上诉人申请了小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①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诉人取得准驾车型C1和E是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分别取得,应当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②《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上诉人驾驶摩托车违法,上诉人将其准驾小车C1和E的资格一并吊销,处罚决定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相违背,未遵循合理行政原则。③根据《立法法》: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对“吊销驾驶证”是否需要“吊销全部的准驾车型”的解释权应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属不具有法律授权的解释,故不能作为本案处罚依据,上诉人主张该文解释超出一般国民预测可能性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了初审判决;撤销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交警支队对上诉人王某某申请办理小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请求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引导问题】
1.本案涉及的法的渊源有哪些?
2.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该文解释超出一般国民预测可能性不能作为本案处罚依据的理由成立”的理由是什么?与法的效力原理有何种联系?
3.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分别属于警察法的哪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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