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胜利之后,中国并未走向人们所期望的自由、平等的民主共和国,北洋军阀篡夺了革命的胜利果实,专制、独裁、战乱仍然困扰着中国。袁世凯是清末警察制度建立的倡导者,他在天津创建的新式警察,曾经给他带来了较高的声望,之后他更加热衷于建立新式警察。
袁世凯在警察制度的建设方面颇有建树,他的建警方案也独具特色。在他当政后,对于警察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改组京师警察机构、统一地方警察机构、颁布警察法规、开展警察教育。
1.改组京师警察机构
晚清时期京师警察机构是内、外城巡警总厅。袁世凯执政以后将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作为京师的警察机构,直接隶属于内务部,统一管理京师的警察事务。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京师警察厅官制》,袁世凯在原有的内外城巡警总厅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了京师警察的规模:人员构成上,最高长官是总监,总监之下依次设置都尉、警正、警佐、技正、技士,与此同时还设立办事员、雇员、巡官、巡长、巡警;职能分工上,京师警察厅分为总务处、行政处、司法处、卫生处、消防处、勤务督察处,在各处之下分设若干科执行具体事务。在京师警察机构内部,袁世凯将警察按照职能划分为保安队、侦缉队、消防队、交通队、巡逻队。这些队又实行三级体制,建立了庞大的警察队伍。在京师所辖的基层地区,又设立基层的派出所和分驻所,管理基层警务。
2.统一地方警察机构
在地方警察机构整顿之初,先是颁行相关的法令制度作为统一地方警察机构的标准。1913年北洋政府颁布《划一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1914年颁布《地方警察厅官制》,1915年又颁布《各省整顿警政办法大纲》。根据这三部法令,袁世凯从两个方面对地方警察机构进行整顿和统一:第一,建立三级警察体制,在省会、重要商埠设立警察厅,取代晚清巡警道,在次要商埠设立警察局,在县里设立警察事务所取代晚清巡警署;第二,明确地方警察机构的权力制约关系,形成警务“双重领导”体制,各级警察机构首先都受本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节制,省会警察厅与重要商埠警察厅互不隶属,各级警察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但是都受省警务处节制,警务处是直属于省长的警察主管机关,领导全省警务。(www.xing528.com)
3.颁布警察法规
袁世凯在加强警察组织建设之外,还注意运用法律强化对警察的管理。这些法律既包括警察组织法、警察行政法、警察刑事法,又包括警务保障法。这些法律涉及警察机关设置、组成、职责、办事章程、勤务规则、录用、培训、奖惩、户籍管理、交通管理、营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建筑、消防、卫生管理、出版物管理等诸多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是《京师警察厅官制》《京师警察厅分科职掌规则》《巡官长警赏罚章程》《治安警察条例》《违警罚法》《报纸条例》《出版法》。
4.开展警察教育
北洋政府时期非常重视警察教育。袁世凯于1912年10月裁撤各省原有警察学堂,改高等巡警学堂为“警察学校”,直接受内务部管理。1914年在中央设立“地方警察传习所”,训练地方警察,1916年停办,但是要求各地自己设立警察传习所。1917年北洋政府内务部又设立警官高等学校。
袁世凯统治时期的北洋政府在警察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全国警政基本实现统一,各项制度基本完善,对于近代警察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袁世凯死后的北洋军阀混战时期,虽然仍然重视警政建设,但是各派军阀轮流执政,导致警政建设混乱不堪,破坏了袁世凯时期建立的较为统一的警察体系。北洋政府的警察制度建设虽然较晚清有所发展,但是其发展并非朝着追求民主、保护人权、维护民生的方向进行的,而是以维护专制独裁统治、镇压民主进步人士、镇压革命为目标的,这是其最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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