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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概念的警察法学-警察法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际中,刑事侦查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职权,而刑事侦查活动以外的执法则主要依据警察法规定的职权。[35]这样的警察法概念远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法概念要宽泛得多。在联邦制国家中,由于联邦的成员单位通常也享有一部分立法权,所以,警察法也通常分为联邦的警察法和各个州的警察法。但是,这种立法权的层级分配具有与联邦制国家完全不同的性质。

不同概念的警察法学-警察法学

与我们上面讲到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体系化、法典化特征直接相关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都有一部集中规定警察刑事职权的刑事诉讼法典,而刑事侦查领域之外的警察职权则主要集中规定在警察法中。在这两种职权之间有一条比较明确的界线。在实际中,刑事侦查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职权,而刑事侦查活动以外的执法则主要依据警察法规定的职权。因此,警察法往往指的是警察行政法。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法并不是一个界定明确的法律领域,“英国法中没有专门的关于警察法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在法律名称中包含有警察二字的法律,都被认为是警察法的范畴。”[35]这样的警察法概念远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法概念要宽泛得多。一方面,不仅在大陆法系归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的警察刑事侦查职权规定,被全部纳入警察法的概念之中,并且有些刑法规范(设定某些行为为犯罪,并规定处罚的规范),也构成警察单行立法的重要内容,比如英国《1964年警察法》中有妨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在执法实践中,警察刑事侦查规范与刑事侦查以外的执法规范的界限也不十分分明,“在英国,警察权主要是指警察在刑事侦查中所具有的权力,……警察在从事治安工作时一旦遇到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刑事法律对行为人采取措施,……”[36]

此外,除了一个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特征外,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影响警察立法形式的一个因素。在联邦制国家中,由于联邦的成员单位通常也享有一部分立法权,所以,警察法也通常分为联邦的警察法和各个州的警察法。而在单一制的国家中,警察立法一般只由联邦中央负责,警察法只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时,单一制国家也将一定立法权授予地方,比如,日本的地方自治机构拥有颁布与警察相关的条例的权力。但是,这种立法权的层级分配具有与联邦制国家完全不同的性质。单一制国家中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而在联邦制国家中,联邦的警察法和各个州的警察法,其效力具有同等性,只是适用的范围不同罢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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