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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法的法律渊源与《警察法学》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美法系中,除制定法外,判例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甚至是主要渊源。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不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制定法,是警察执法的唯一根据。虽然最高司法机关的判决会规范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从而影响警察日后的执法行为,但法官的判决始终不是法律的渊源。

在英美法系中,除制定法外,判例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甚至是主要渊源。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遵循先例”是这一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警察行使权力主要依据的不是制定法,而是普通法。20世纪后半期开始,这种情况有所改观,英美法系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警察职权的制定法,但普通法的规定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规范作用。大陆法系则不同。一般来讲,其判例不是法律的一种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制定法,是警察执法的唯一根据。虽然最高司法机关的判决会规范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从而影响警察日后的执法行为,但法官的判决始终不是法律的渊源。因此,警察执法方面存在哪些漏洞和空白,都必须通过修改或重新出台制定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西方社会进入法治时代以后,某类警察行为长期缺少制定法依据,对大陆法系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而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却是警察立法的现实。比如,至今,在英国,对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就一直没有制定法的规范,而主要靠普通法的原则来调整。

虽然制定法在英美法系中并不享有那种“至尊”的地位,但这绝不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在警察领域中的制定法数量就一定比大陆法系国家少,有时可能会恰恰相反。这是因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组织法方面的警察立法,组织立法一般是无法通过遵循“先例”来解决的,另外,英美法系中的一项立法通常只是局部性地解决警察权力的规范问题,需要出台多部制定法,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往往会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和警察法集中规定警察权力的主要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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