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不能不承认,公元前不列颠社会以血亲复仇为重要特征的原始部落习惯法时期以及后来的罗马征服者按照自己的模式在这里建立的“带有浓厚军事化色彩的社会治安维持体系”,是英国警察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无法完全否认其对后世的影响,但从警察法的角度来考察,真正对后世警察制度的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是罗马人的统治被推翻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逐步形成的,以国王为首的中央政府以及郡、百户区、十户区从上至下层层负责的地方社会管理体制,而治安维护是其最主要的功能。百户区这个层级还设有法院,来处理民间纠纷、审判犯罪,行使司法权。如果说百户区是承担着多项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级政府组织,在百户区之下逐渐形成的太兴制(Tything)则是一种专门的治安防范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的最基层,每10户为一个太兴,在太兴长的领导下维护地方的治安秩序。按照当时的惯例,当发生偷盗、抢劫等犯罪时,最先发现者必须高声呼喊捉拿罪犯,附近居民听到喊声,也有义务参加抓捕的行动。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将这种“十户区”称作“英国中世纪警察制度最重要的载体”。[7]
诺曼征服,在英国开启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政治方面,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王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随着王权的不断加强,太兴制被逐步升级为一种“十户联保制”,在这种加强版的太兴制中,人们不仅要共同承担抓捕罪犯的义务,而且在没有成功地将罪犯捕获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8]而后的“治安官”以及“治安法官”制度是与中央王权介入地方事务以及为应对地方治安形势恶化所产生的需求密切相关的。“治安官”继承了传统的维护基层治安的责任和权力,但最重要的不同是,其身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他不再仅仅是社区选出的代表,而且同时也是政府的官员。[9]而“治安法官”则更是由国王亲自任命的官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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