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吕绍忠等:《中外警察法治若干问题比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高文英主编:《警察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公安学基础教程编写组:《公安学基础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徐韬等:《中外警察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5.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8.高文英、严明主编:《警察法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9.王洪芳:“对学界关于警察权性质认识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5期。
10.师维、高文英:《警察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1.徐武生、高文英:《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2.李振山:《警察行政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
13.聂福茂、余凌云主编:《警察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4.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5.宋希仁等:《伦理学大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6.陆树程、刘萍:“关于公平、公正、正义三个概念的哲学反思”,载《浙江学刊》2010年第2期。
17.[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美]奥斯丁·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知识拓展
警察与警务[45]
在原初的意义上,“警务”(policing)要求执行人能够使用强制力来规制行为和控制公共秩序。在大多数情况下,执行警务的人不需要使用武力,尽管它们可以这样做。……
“警察”是指那些由他们所隶属的集团授权,有权使用暴力以规制该集团成员之间关系的人。
……
警察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持秩序,各国都是如此。在民主社会,警察被要求依据法治原则来维持秩序。对警察来说,这种遵守法治原则的义务是更进一步的职责。法治的可问责性原则要求警官们承担起更多职能,扮演好多种主要角色:规则的执行者,社会服务者,道德家,以及街头勇士。警官们必须清楚在何种情况下扮演何种角色。
例如在美国,对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护就对警察的调查权构成了限制,警察必须遵照程序的规定来执行法律。表面看来,维持秩序似乎意味着把所有已知的违法者抓起来。但是,程序保护对羁押罪犯的方式作出了限制。例如在美国,如果警察只是怀疑某人犯罪的话,尚无权实施拘捕,除非警察坚定地确信该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维持秩序与执行法律有时会有冲突。
警察工作之所以具有复杂性,不仅由于其任务目标的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他们所执行的法律之内容的含糊不清。这种含糊不清有些体现在过分繁琐的条文中,这些条文使得行为束手束脚。另一些含糊不清是由于书面的法律与社会习惯或意愿相冲突。例如那种过时的法律,即由于立法机构之不作为而仍然停留在书面上的法律,以及像禁止通奸这样的法律。执行这样的法律会违反公众意愿。
维持秩序与执行法律之间的紧张,也使得对警察的民主监督变得更加困难。社会对警察难以监督,一方面由于大部分的警察行为都难以被看到,另一方面在于警察在大部分的工作时间中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例如在美国,如果巡逻警察不遵守法律——例如决定不开交通罚单,因为上诉和复议的程序很复杂——在很多时候是很难被发现的。所以,即使法律对某种情况规定得很清楚,警察还是能够以自由裁量的方式规避法律。
警察还有权自由裁量是否使用暴力。尽管如本章所述,有权使用暴力是警务的重要因素,但大部分警察还是尽量控制对暴力的使用。研究显示警察很少使用暴力。例如,由国际警察首长协会主持的对暴力使用研究显示,美国警察所有警务服务中使用暴力的比例少于0.5%。警察使用暴力的典型情景是在实施拘捕的时候。该研究还发现警察使用暴力大多数是指对嫌犯的推挤行为,而很少使用枪械。
有两种重要的警务模式被许多城市所采用,这两种模式对警察使用暴力采取不同的视角。第一种模式是社区警务,强调社区与警察以合作的方式维持秩序。社区警务旨在推动公民与警察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增强警察的全方位可问责性,包括对暴力的使用。另一种模式为进攻型警务,有时也称“破窗”模式,是指通过增强对区域内有关“生活品质”犯罪——包括公开饮酒、故意破坏公物以及其它破坏秩序的行为——的打击,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标。对犯罪和执法的过分强调和关注,使得官方在实施进攻型警务时更倾向于使用或滥用暴力。
武器会扮演何种角色,注定与执行警务的背景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国家公民权的性质、警察与军队的关系以及某种程度上公民对抗国家权威的程度相关。例如,爱尔兰诸城市以及大英帝国的其它前殖民地的警察,与伦敦的都市警察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其他城市警察,在武器的制度化方面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在爱尔兰的城市中警察允许携带武器,其历史渊源在于殖民地时代的大英帝国政府为实施殖民地法律以及镇压潜在的叛乱所做的准备。相反,伦敦的大部分警察都不携带武器,伦敦居民在警务发展的时代就已经是自由公民。
[1]载凤凰网资讯,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0月7日。
[2]载大众网菏泽,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3月15日。
[3]“两抢案”是抢夺犯罪案件和抢劫犯罪案件的俗称。
[4]载南方新闻网,最后访问时间:2006年4月5日。
[5]吕绍忠等:《中外警察法治若干问题比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9页。
[6]《人民警察条例》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7]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874页。
[8]《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2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www.xing528.com)
[9]高文英主编:《警察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
[10]参见《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727页。
[11]《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12]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自此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已终止存在。
[13]《人民警察法》第6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5号)。
[15]《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6]公安学基础教程编写组:《公安学基础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1页。
[17]公安学基础教程编写组:《公安学基础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2页。
[18]赵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国家安全机关刑事执法论》,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内部发行,第2页。
[19]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
[20]冯锐主编:《现代法律词典》,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1]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330页。
[22]《刑法》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92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3]徐韬等:《中外警察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24]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25]吕绍忠等:《中外警察法治若干问题比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26][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27]郑兢毅:《法律大辞书》,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999页。
[28]《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第4款: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略)。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略)。第99条第3款: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9]高文英、严明主编:《警察法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30]许韬等:《中外警察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31]王洪芳:“对学界关于警察权性质认识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5期。
[32]载中国法院网“案例报道”,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月15日。
[33]法律部门: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学上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所做的基本分类,凡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4]师维、高文英:《警察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35]徐武生、高文英:《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3页。
[36]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0页。
[37]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9页。
[38]徐武生、高文英:《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页。
[39]徐武生、高文英:《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
[40]聂福茂、余凌云主编:《警察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41]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42]宋希仁等:《伦理学大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6页。
[43]陆树程、刘萍:“关于公平、公正、正义三个概念的哲学反思”,载《浙江学刊》2010年第2期。
[44][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45][美]奥斯丁·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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