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自身具有安全、秩序和稳定的价值,是为了保证国家和社会实现自由、公平和正义。由此可见,安全、秩序和稳定是警察法本身固有的价值,自由、公平和正义是警察法追求和促进的价值。自由、公平和正义是目的,安全、秩序和稳定是手段。警察法赋予警察机关警察权,不惜以暴力手段维护安全、秩序和稳定,根本原因乃安全、秩序和稳定是警察法固有的价值;对警察权必须予以管控、约束和限制,根本原因乃警察法追求和促进自由、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警察法需要处理好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前三者与后三者之间在警察法中应当保持某种平衡。这些不同的价值之间如何保持平衡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安全与稳定或正义与秩序或公平与自由等等之间,不一而足,相互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为何会发生冲突?发生了冲突怎么办?这些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对这类疑问我们的解释是:
首先,摆正自由、公平和正义这三者与安全、秩序和稳定之间的关系,前三者是目的,后三者是手段,不能为了加强手段而损害目的,也不能盲目追求目的而忽视手段。例如为了安全、秩序和稳定,限制公民经商、旅行和娱乐,这就是本末倒置损害自由、公平和正义;反之,为了公民经商、旅行和娱乐,任由黄、赌、毒泛滥成灾,不但危害安全、秩序和稳定,最终也会葬送自由、公平和正义。
其次,无论是目的价值还是手段价值,从普遍性、长期性的角度看,警察法理应全面促进其发展,因为它们有益于社会进步和生活质量提高。但我们无力在这些价值中做出规范的排列组合,不能确定一种价值就一定优先于另一种价值,它们之间是相对的关系而不是绝对的关系。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
再次,在具体境况和事实中,可以依据执法目的在这些价值中做出优先选择。例如北京过去在“两会”期间,为保证会议车辆安全快速通过,在长安街上有临时交通管制,这是以会议代表的“安全”和“自由”为优先,在临时管制之下,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出现波动,“稳定”“秩序”都受到影响,同时社会车辆的“自由”也受到压缩,社会车辆驾驶员在“公平”上亦有不平之感,但人们仍然认为管制是“正义”的。近年来改变了往年的做法,不再为会议车辆搞交通管制,这又是以日常“秩序”“稳定”为优先,以牺牲会议车辆的“安全”“自由”为代价,同时人们认为这是“公平”的,也是“正义”的。由此可见,在具体境况下,安全、稳定、秩序、自由及公平和正义,只要有一项优先就会有各种情形的冲突,警察执法无论做出怎样的抉择,都可能有益于一方而有损于另一方。警察法的关键是如何做到在受损方不情愿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同意接受警察的执法决定。(www.xing528.com)
最后,警察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正当需求。自由扩大,秩序也会改变,但秩序改变可能会引起波动也可能引起公平问题。如何在具体事实中确定优先目标又能将各种冲突控制在社会秩序可接受的范围内,是警察法面临的主要挑战。警察法本质中涉及的安全、稳定、秩序、自由及公平和正义是一套概念工具的集合,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应当利用这些工具来澄清法律追求的各种价值到底何者优先,以这种方式平衡思想多元化背后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更容易提高警察执法结果的可接受性,能够比使用强制力更好地增强警察法的权威性。
警察法的本质由上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还时有冲突的六种价值构成,是当前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现实在法律上的反映。警察法并不是万能的,但复杂的现实需要警察法具备这种对立统一的本质结构,才能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各种正当需求,才能不断自我优化地扩展适应性、包容性和权威性,才能在任何情况下将国家意志贯彻于社会全体成员。警察法为纷繁复杂的社会提供维护安全、秩序和稳定的规则,也追求自由、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如何平衡这些不同方面的关系永远是警察法的主题。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护规则和方式,是安全、秩序和稳定的元规则,国家安全、社会有序稳定的基础就是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当今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在向更广更深的范围和层次上推进,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治安秩序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培育了市场、增加了财富并扩展了自由,但也带来了环境恶化、贫富差距和官员腐败。人们为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不断地给自己寻求机会,在相对丰富又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一方面合作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分歧也没完没了。在让每个人都成为赢家的市场社会出现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这即是自由带来的秩序问题,自由的扩展有利于社会创新,人民的聪明才智转化为社会上的创造技能愈来愈快速和频繁,但也无可避免地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压力。就国家安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来说,如今更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和谐有序,其不稳定性、不完善性及脆弱性构成警察法的现实基础,作为秩序之基本法的警察法要认清自己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应该根据这些挑战的特点做出反应,为警务活动划定范围、指明方向。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警察法应当为转型期的平稳过渡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在社会出现危机和极端的情况下,警察法应当有办法化解冲突,为社会生存和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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