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公平和正义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自由,实现公平和体现正义,这三种价值同样存在于国家意志之中,是警察法追求和促进的基本价值。
人生而为人即有自由,现代意义的自由是指公民权利不受国家和他人干预或侵害。一个人的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这就需要抑制人的恣意妄为,为社会建立秩序,否则自由无法实现;公平“既是个法学概念,也是个道德范畴。”[42]法律上的公平,一是指人人平等,二是指利益得失,如私法中的平等互利原则,公法中的公正原则;“正义作为一种理念,是最高层面的道德衡量标准,在社会制度安排上具有重要导向作用。”[43]可见,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正义的概念可以从主观和客观意义上来理解。主观意义上的正义就是个人的美德。也就是人的诚实正直与受人尊敬。客观意义上,正义是指社会共同生活的正直的、道德上合理的状态和规则。”[44]自由、公平和正义有时是一致的,有时也有冲突。例如现今社会伴随着自由扩大,贫富差距也在拉大,这在客观上就使公平受到损害;再如城乡户籍划分,可能是正义的,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经济发展,但不一定公平;又如劫匪们之间分配赃物,可能很公平,这叫盗亦有道,但绝非正义。
究竟需要怎样的自由,何为公平、何为正义?历来有无数观点,自由、公平和正义也被分解成多种类型。自由天然有扩张的本能但又以社会为前提,秩序天然有限制的冲动但又以保证自由为目的。社会可以接纳怎样的自由,怎样的秩序最有利于自由?这既是法律实施的困惑也是学理上争议的难题。不过在法律与自由、公平和正义的关系上,意见还是高度一致的,大多数人认为法律的目标是为了保障自由、实现公平和体现正义,这是法律被遵守、被服从的根本原因。警察法的权威从本质上说,不是源于其强制力,而是源于警察法体现出来的自由理念和公平与正义的感召。(www.xing528.com)
自由、公平和正义始终贯穿于我国警察法中。如《人民警察法》有关约束警察权的规定、有关义务纪律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公民自由;《人民警察法》第20条涉及公平,人民警察要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还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及清正廉洁的要求。在警察程序法中也构筑了程序正义的途径,程序中的回避制度、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警务公开制度等,反映出程序的独立、中立、公开和程序中表达自由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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