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秩序和稳定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国家的基本目标,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国家意志。国家制定警察法就是要实现安全、秩序和稳定的目标。因此可以说,警察法从娘胎里出来就被赋予安全、秩序和稳定的价值,这三种价值是警察法本身天然固有的价值。
通常所说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均指一种状态。安全与危险对应,泛指免于危险、威胁,没有恐惧的状态;秩序与混乱对应,泛指免于混乱、争斗,没有失衡的状态;稳定与动荡对应,泛指免于动荡、撕裂,没有风险的状态。安全、秩序和稳定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有时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还会有冲突。比如在气象灾害下为了安全,需要临时关闭机场,但随着滞留旅客的增加,候机楼的秩序会迅速失衡,稳定也会变得很脆弱。反之,如果为了稳定不关闭机场,候机楼的秩序和稳定尚可无虞,但飞行安全将面临极大威胁。
警察法上所说的安全、秩序和稳定,指国家安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警察法为实现自身的这些价值,需要确立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治安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则、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国家政权的首要任务,只是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发展阶段和社会环境不同,因而在实现任务的手段和方法等制度安排上各有特色。各国不论有何特色,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由国家暴力执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任务。近现代以前的各国领导人可以直接使用暴力,如君主以诏书、敕令和口头命令的形式就能调动官吏、军队和警察;在现代国家,领导人无权直接使用暴力,均须通过法律间接使用暴力。由法律约束国家暴力已经是现代各国的通例,是否属法治国家,首先看其国家暴力是否在法律约束之下。(www.xing528.com)
为国家暴力的行使确定目标,是法律约束的起点。我国警察法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为其自身固有价值,一方面是要合法、正确和有效地行使国家暴力,另一方面,也是要约束、规范和限制国家暴力,防止滥用国家暴力的情形发生。警察机关在行使警察权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需要自觉以警察法的固有价值为导向,为实现国家意志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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