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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法对暴力进行分类规范,有些予以打击、有些予以保护的内容,是不同于其它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从总体上说,警方多一项职权,社会可能就多一份秩序,且警方维护的治安秩序是其它社会秩序的基础,由此可以说警察法是秩序的基本法,这是其它法律所不具备的特点。在引导案例中,发生抢劫伤害案件,对社会而言有人触犯刑律、有人身处危险,对警方而言须出警履职,该案中社会与警方的互动源自警察法的反射规范性。

警察法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学理上有关警察法特点的论述可谓五花八门,分别有“主体特定性”“内容广泛性”“形式多层次性”“手段复合性”和“特殊强制性”及“实体程序一体性”等,[39]这些特点的分析有利于认识和理解警察法。不过进一步深究,就会发现其它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除“特殊的强制性”外,也都有类似特点。警察法究竟与其它法律有什么区别,这才是警察法的特点所在,就此我们认为警察法不同于其它法律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1.暴力规范性

警察法有大量内容用于制止、打击或规范、约束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暴力。暴力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人们偏好使用暴力处理纠纷的习惯性和面对暴力所表现的脆弱性,以及暴力对秩序和稳定的破坏性,促使人类形成了规范暴力的共同理念。任何国家的法治首先是从依法规范和约束暴力起步的,对暴力不能依法予以严密的控制,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国家通过警察法的规定,将暴力分为合法暴力和非法暴力,合法暴力是指有法律根据做出的各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强制行为,如依法拘留、开枪及扣押等;非法暴力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做出的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强制行为,如殴打、抢劫及杀人等等。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是合法的抑或是非法的?这是本教材在其他章节中将深入分析的问题,我们大部分论述就是要阐明合法暴力和非法暴力的界限。从总体上说,合法暴力须符合三个要求:一是要有法律依据,接受法律限制;二是被动响应,没有须用暴力制止的违法事由发生不得行使暴力;三是要适可而止,危险、威胁平复或暴力反抗被制服或反抗停止后,警察的暴力也要收手。所以就警察使用暴力来说,将其形容为“带着镣铐跳舞”是再恰当不过的。警察法对合法暴力予以规范、约束并保护,对非法暴力予以制止、打击并制裁。如引导案例中对抢劫犯的制裁,还有杀人、绑架、殴打及警方的刑讯逼供和滥用警械、武器等属警察法打击范围;正当防卫、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暴力铲除危险或威胁等属警察法保护范围。警察法对暴力进行分类规范,有些予以打击、有些予以保护的内容,是不同于其它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2.秩序的基本法

任何法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产生的,警察法本身以人民须享有公秩良序为目的而存在,与其它法律比较,唯有警察法是为秩序而生、为秩序所用的法律。社会秩序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受到极大重视,即使现代国家以公民自由为立国之本,也需要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没有秩序的自由只是空谈,生活于混乱和暴力丛生的社会只有恐惧、得不到任何自由。警察法产生的意义就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社会治安秩序,这是与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相关联的基本秩序。警察法以设立警察机关、赋予警察权的方式保障社会治安秩序,通过警察行使警察权开展警务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从总体上说,警方多一项职权,社会可能就多一份秩序,且警方维护的治安秩序是其它社会秩序的基础,由此可以说警察法是秩序的基本法,这是其它法律所不具备的特点。(www.xing528.com)

3.反射规范性

学理上将警察法归类为强行法,各种警察法律、法规和规章也的确多为命令法和禁止法。一般而言命令法和禁止法必定需要制裁性规范配套,制裁性规范其实也是授权性规范,因为所有的制裁首先要确认一个实施制裁的主体。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禁止法,其中的制裁性规范即为行政处罚,该项行政处罚同时也是对公安机关授权,所以禁止的范围有多大则警方的职权范围就有多大。由此可见,警察法中的行为规则,一方面规范社会秩序,适用对象是社会大众,另一方面也规范警务活动,适用对象是警察机关,一项规定在两个对应方向上发挥行为规范的效果即为我们所称的反射规范性。在引导案例中,发生抢劫伤害案件,对社会而言有人触犯刑律、有人身处危险,对警方而言须出警履职,该案中社会与警方的互动源自警察法的反射规范性。违法犯罪频率与警方履职成正比关系,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警察抓强盗的故事总在循环往复。凡有关打击违法犯罪的规定同时也是约束警务活动的规定,警察法一方面授权警察维护治安秩序,另一方面也约束警务活动。在实践中,不能只关注警察法治理社会秩序的一面而忽视其管控警务活动的另一面,我们说警察法就是管控和约束警察权的法律是十分符合警察法概念之内涵的。

我们定义的警察法在范围上有所收窄,将警察法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也有挂一漏万之虞,有关警察法特点的说明亦不尽如人意,希望有志于警察法学的研究者提出更周详的概念,对其特点有更符合实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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