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称的警察法,不像《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民法通则》那样以法典的形式存在,人们是通过理论思考,将现行有关警察机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集合为一体称之为警察法。学理思考出来的警察法,也不像宪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那样在法律体系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3]尽管有学者主张警察法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现实中的警察法毕竟还是散见于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一些专门法等法律中。
由于警察法是理论思考出来的一个法域,所以对警察法的概念自然就有较多争议,各种警察法定义自成一说,均有一番道理。当前学界盛行两种概念,一是广义的警察法概念,认为“警察法是调整在行使警察权或是实现警察职能中发生的与警察主体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4]二是狭义的警察法概念,“此说认为警察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35]是指调整警察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是前者包括警察行政法与警察刑事法,后者“排除刑事法后,即为狭义警察法”,[36]“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由于警察刑事法已划属刑事法领域,警察行政法乃成为警察法之核心领域。”[37]“广义说”的学者认为,“凡与警察履职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应进入其研究视野,都应属于警察法的范围。……如果认为警察刑事法部分已划入刑事法领域,那么同样道理,警察行政法部分亦应属于行政法领域,如此一来,警察法学就丧失了研究对象,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38]
本教材所言警察法包括警察行政法和警察刑事法,不过上述广义警察法定义过于抽象,不利于初学者掌握,更因为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某种法律下定义是独立的部门法特用之方法,警察法只是学理上一个法域,并非独立部门法,所以无须遵循调整对象来定义警察法。为便于理解概念,我们以这一法域的主要内容为标志下定义:警察法是指规定警察法律地位和依法警务并对警务中的不当及违法行为进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的法律地位,意为由法律上权利义务所表现的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警察法律地位,由警察任务、职责权限和义务纪律构成,反映警察机关在社会关系中受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基本状态,警察法律地位中的核心内容是警察权;所谓依法警务,是指警察机关按照自己的法律地位如何开展警务活动的问题,任何警务活动必须依法并要有法律根据;所谓救济,一方面是指对警察机关不当或违法的情形进行救治,另一方面是指受到该不当或违法行为侵害的受害者可获得法律上的救济。(www.xing528.com)
警察法概念中的三项内容,在引导案例中均有体现:首先,该案涉及警察法律地位,报警事由是否在警察职权范围内?当值警察是否有违反义务纪律的情形?确认这些问题,需要依据警察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甄别判断;其次,该案的当值警察对人命关天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是否合法恰当?确认这一问题,需要了解依法警务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原则;最后,该案中警方与受害者的索赔争议通过行政赔偿诉讼得以妥善解决,即为受害者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要想正确回答本节开始就该案件提出的问题,离不开对警察法概念的理解。在实践中,警察遇事遇案都应该有三问:第一问,是否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第二问,应该如何行使警察权?第三问,行使警察权有误怎么办?这三个问题都事关警察法的主要内容,警察处理的案件中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最终都可归纳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处理好这三个问题就基本上做到了依法警务。对警察法的学习要具备举一反三的能力,学会将概念、原则引领到更广阔的社会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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