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察权的属性和范围有所澄清后,再来说明其概念就易于理解。所谓警察权,是指警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生命、自由、财产及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所依法享有的职责和权限的总称。简单地说,警察机关基于警察任务依法享有的职责和权限即为警察权。为便于理解这一概念,尚有如下几点说明。
1.警察权是有关警察机关的职权。警察任务的活动内容复杂庞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总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以警察任务为基础为根据的警察权,需要响应复杂的社会需求,所以警察权是一系列警察职权的集合体。警察权类似于一座仓储宝库,里面摆放着各种武器装备,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警察机关以自己的需要可以在职权宝库中挑选到最好的装备。警察权是贯穿于警察任务中的职权,与警察任务实际是一体两面。为适应执行警察任务的复杂需求,在警察权的概念中,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等概念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正是这类语词的模糊性,给警察权增加了弹性,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警察权为自己的扩张和瘦身都留下余地。
2.警察权是法律赋予警察机关的职权。在世界各国,警察机关都是该国维护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其力量的源泉来自于警察权。警察权是警察机关享有和行使的职权,但并不等于说警察机关可以自行创设警察权,警察权这座仓储宝库是由法律构筑的,其规模、形式及改扩建事宜都以法律规定为准,警察机关只不过是这座宝库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在法律范围内,其最多只能对这座宝库进行若干小修小补。警察机关依法取得警察权是其正确行使警察权的前提和基础,本教材在相关章节,就警察权的设定、取得、委托及行使等将有详细的分析介绍。
3.警察权的特点在公法学界有广泛的论述,分别有国家性、法定性、权威性、强制性、公共性、不可处分性等一系列归纳。[29]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与同类事物相比较的特别属性,以此为准分析警察权的特点,不难看出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也具有国家性、法定性、权威性、强制性、公共性等特点,警察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的职权中具有共性的东西不应当视为警察权的特点。警察权相比较其它国家机关职权,其特点有两点:一是警察权中既包括行政职权,也包括刑事职权,这是其它国家机关的职权中所不具备的,这一点我们称为综合性;二是警察权可以使用武力和限制人身自由,即杀伤手段和羁押手段,这是警察权之外的其它国家机关职权中也不具备的,我们将其称作特殊的强制性。这里的特殊,意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均有强制性,唯警察权在强制性上还有独特性。(www.xing528.com)
4.警察权的性质之争在公法学界由来已久。性质本来是指某事物的本质属性,所谓警察权的性质之争,是将警察权置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实质划分的基础上,讨论警察权只有行政性质呢?还是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兼具?凡主张前者的,称之为“单一性说”;主张后者的,称之为“双重性说”。近年来,“单一性说”逐步体现出要求将警察机关拥有的涉及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职权回归给司法权的倾向,以此坐实警察权的行政定位;[30]“双重性说”侧重警察机关拥有刑事职权的客观性、正当性,以现行法律为依据立证警察权双重性合乎客观实际;也有学者认为性质之争的本意是为了规范警察权,但由于长期争执不休反而喧宾夺主,忘记了如何规范警察权的初心,应当放弃争论,另辟蹊径寻求规范警察权的良策。[31]我们界定的警察权概念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警察机关所有职权的总称,警察任务的完整性决定警察权的统一性,统一的警察权本身并不具有双重性,依据警察机关的行政属性,警察权应属行政权性质。由于警察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需要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进行双重管控,这种双重管控模式不会改变警察权的性质,只是给警察权添加了形式上的综合性特点。
警察、警察任务和警察权是警察法的基本概念,理解这三个概念离不开现行警察法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在我们尚未学习警察法概念前,这三个概念已经将我们领入警察法的世界,为下一节了解警察法的概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