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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的属性及实现途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的落脚点之所以为“可能性”,是因为权利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需要义务主体的相应配合,若义务主体予以配合,权利就得以实现,义务主体不予配合,权利就受到损害。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均须接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经过宪法和法律分类整合到具体的国家机关就脱胎换骨为职权,而不再是权力。

警察权的属性及实现途径

在我国警察法学界,有学者将警察权与警察职权比较,“这是两个有着密切关联但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警察权是一种抽象的国家权力,在现实生活中,为保证警察权依法、有效、正确地得以行使,就必须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将警察权具体化并分散配置于不同层级、不同种类、不同地域的警察机关,这种被依法配置到具体警察机关的权力即为警察职权。因此,警察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两者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此一分析指出了权力与职权的一定区别,但因其结论将两者归结为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所以“警察权力是实现警察职能,履行警察职责的重要保证。”[23]仍将权力和职权相互混用。类似的观点还有,“警察权是警察机关依法进行警务活动的权力,它涉及的权力内容多,可以认为是各种警察职权的集合体;警察职权则是具体警察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它与警察机关的法律层级地位、职责和任务相适应,是警察机关实施警务活动的资格和权能,也是警察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24]还有学者更直截了当指出:“警察权限,是指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的范围。简而言之,警察权限就是警察权力的范围。有时对警察权限和警察权力二者不加区分,可互相替代使用。”[25]这种将权限与权力等同、职权和权力混用的提法,在警察法学界较为流行。我们认为职权、权限和权力之间不能随意画等号,职权、权限是标准的法律概念,天然具备权利属性,应归入权利范畴而不是权力范畴。

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的落脚点之所以为“可能性”,是因为权利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需要义务主体的相应配合,若义务主体予以配合,权利就得以实现,义务主体不予配合,权利就受到损害。所以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只能以“可能性”的形态存在,一旦权利得以实现,则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一旦权利受到损害,权利主体依法可以获得救济。权利的这种机理同样适用于职权,职权中的权限其实是权利的同义词,只是在公法领域习惯上称国家机关的权利为权限。之所以如此,有三个原因:其一,是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要受法律限制;其二,是因为各国家机关的职权有相互平衡和限制的功能,如公、检、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互制约;其三,还因为公民权利具有抵抗国家机关以各种借口不当侵害的功能,故公民权利构成国家机关各种职权的边缘限制。正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有此三重限制,故称其权利为权限十分合适。由于公民权利有“天赋人权”理论支撑,其权利从理论上说不由法律赋予而由法律认可,尽管公民权利也受法律限制,但习惯上没有人将公民权利称之为权限。

社会科学文献中,权力概念有几百种甚至几千种,争议层出不穷。多数人认为,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26]所谓预期效果,指某些人让他人按其要求行动的结果,这种体现支配与服从关系的宽泛定义,使人们在使用权力一语时有广泛的随意性,在法学领域,对权力还没有一种普遍接受的规范化概念。(www.xing528.com)

上述权利和权力的概念有一些共同点,它们都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关系的内容都呈现一定的支配与服从色彩。这些共同点并不能促成两者混用,它们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第一个区别是,权利和权力定义中所包含的支配与服从的原因不同,权利的支配与服从源自于法律,须依据法律,权力的支配与服从并非仅出自法律,可能源自知识、经济、暴力或者经验及智力或组织体系等等;第二个区别是,权利一概规定于现行法律中,均可在法律条文里找到根据,权力在现行法律中一般未予规定,尤其在有关行为规则的条文中,从未用过权力一词。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拥有各种职权,而不是规定其享有各种权力;第三个区别是,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权利。权力则不同,有合法权力也有非法权力,如邪教组织的教主对其组织及成员有控制力,这种权力即为非法权力。总之,权利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概念,权力则不是法学概念,是社会科学领域共用的概念,在法学领域使用权力一语时,应抱持谨慎态度,对其含义须做出一定限制性解释。如有人说,“使人民对于政府有服从义务之法律上之强制力,谓之权力。”[27]此定义将宽泛的权力含义限定为法律上的服从义务和强制力,这实际上是依权利的定义理解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和权力当然可以画等号。然而这种定义一定会招致大多数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学者的反对,他们会按照生活常识举出权力不依赖法律照常运行的无数实例。

将警察权作为一种权力对待,是政治学、行政学及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视角,警察法学不能脱离现行法律讨论警察权,故本教材所言警察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权利属性。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均须接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经过宪法和法律分类整合到具体的国家机关就脱胎换骨为职权,而不再是权力。所以对国家机关而言,法律面前只有职权,没有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依《宪法》规定享有一定职权。[28]职权、权限与权利具有同一性,它们由法律设定并受法律限制。将职权、权限与权力等同,在我国《宪法》中找不到依据,若称某国家机关拥有某种国家权力,这种说法可能合乎政治学惯例,但与《宪法》规定并不吻合。从法理上说,警察机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其享有的职权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和限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机关除法律赋予的职权外,不应该也不可能还有法外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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