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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警察法学》简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就立法文理判断,我国立法上是将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作为整体对待,因为现实中违法犯罪交织于一体,违法不制止就会怂恿犯罪,犯罪不制裁就会刺激违法,在大量共同作案的案件中,既有行政违法人也有刑事犯罪分子,且许多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在警察介入初期也难以判明。从实际出发,将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作为一项完整的任务赋予警察机关,有利于警察机关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警察法学》简介

世界各国的警察各有特色,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负责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所谓预防,就是提前做好准备,警惕和防范各种危险、混乱和引发危险、混乱的违法犯罪;所谓制止,就是对已经发生的危险、混乱及引发危险、混乱的违法犯罪予以限制、阻止和铲除;所谓惩治,就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治罪。这三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各环节既独立又相互联系,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效果。事前没有防范或防范不足,则事中、事后的麻烦频发;事中不能及时铲除危险、混乱,不能将违法犯罪人缉拿归案,则发生“破窗效应”引起进一步危险、混乱;事后不能查明真相,缺乏公平公正的惩罚治罪,则伤害人类良知和是非观念,使以后的预防工作防不胜防。预防、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需要警方均衡施力发力,不能出现短板,不能搞厚此薄彼、有所偏废。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轻预防重打击、轻服务重管理、轻教育重强制的倾向,损害警察执法权威,影响警察执法效率,长此以往会出现警方疲于奔命、动辄得咎、处处被动的局面,最终影响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正确认识预防、制止和惩治三者间的关系,平衡预防、制止和惩治的客观需求,是警察正确、合法和有效从事警务活动的必要前提。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这项任务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等任务相比较,应当说前者是基础性任务。所谓基础性意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没有前者的基础,后者只是空中楼阁,即使信誓旦旦也是一句空话。如案例3中提及的“两抢案”,警方若无力制止,不能及时破案,未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谈何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人心惶惶,谈“抢”色变,又岂能奢求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可见,基础性任务是警察任务中的重中之重,警察唯有通过胜任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才能保护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基础性任务也是铸成警察职业特点的大熔炉,警察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的特点可简称为“三专一体”:第一专,就是警察是运用暴力的专家,作为警察不善于使用警械、武器,不能铲除危险、威胁,无法制服不法之徒,就枉为警察称号,有辱警察职业;第二专,就是警察是查明事实的专家,因为惩治违法犯罪以查明违法犯罪事实为前提。作为警察要比常人更能发现有价值的蛛丝马迹,善于收集和运用各种证据,具备忠实于事实排除主观臆断的专业素养;第三专,就是警察是执法的专家,警察应该比常人更熟悉法律,遇事遇案能够有理有据的明理释法,言谈话语中体现的公平正义令人信服,在严格执法与灵活掌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可以将个案公平与社会效益无缝对接;所谓“一体”是指警察要将有效运用暴力、客观对待事实和专业表达观点融贯于一身。有专门任务才能孕育出专业人才,为履行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的任务,警察需要有激情但更需要有理性,正是因为客观上存在和需要这类专业人士,所谓警察职业化才有可能推行和加强。(www.xing528.com)

此外,就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这项任务,学理上有人主张,其中涉及侦查犯罪的任务,应属刑事范畴,而查处违法的任务,应属行政范畴。这种两分法,是因为我国制度设计上,历来采取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共同管控警察权的模式。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就立法文理判断,我国立法上是将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作为整体对待,因为现实中违法犯罪交织于一体,违法不制止就会怂恿犯罪,犯罪不制裁就会刺激违法,在大量共同作案的案件中,既有行政违法人也有刑事犯罪分子,且许多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在警察介入初期也难以判明。从实际出发,将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作为一项完整的任务赋予警察机关,有利于警察机关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所以理论上的两分法应该不合立法原意,也不利于警察机关全面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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