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传统、文化和习俗,政治经济制度也千差万别,不同国家和社会不管有何特色、有何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都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生命、自由和财产不但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国家存在的主要根据,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国家的基本目标,所有国家的警察均须执行法律和采取措施以保证基本目标的实现。
1.所谓人身安全,通俗地说就是身体安全,指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公民在遭受危险、威胁和不法侵害时人民警察须提供保护。人身安全是生命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人身安全,人的生存、发展和需求根本无从谈起。保护人身安全遍及全社会每一个人,是警察机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前提。
2.所谓人身自由,“亦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人身不受拘捕和不受侵害的自由。包括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19]还有人认为人身自由也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自由。[20](www.xing528.com)
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的两个方面,前者保护的是生命和健康,后者保护的是意志自由基础上的行为自由。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3.所谓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21]我国法律确认的财产权除上面提到的知识产权外,还有物权和债权。警察任务中提及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就是我国《宪法》和民事法律所规定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是指物权属私人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是私有财产的对称,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或集体、公共团体所拥有的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和第92条分别列明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具体范围。[22]在国家、团体和个人对其占有物享有确定和稳定的财产权时,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才有可能稳定有序,人民才有可能安居乐业,即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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