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质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争议颇多,又因各种实质意义的警察概念无法克服其广义性,若将实质意义的警察概念应用于现实,有时会出现违背常识的情况。如案例3中下达“军令状”的张某某,无论是以“工具说”还是以“手段说”为准,依其所作所为当属警察无疑,但就我国常识来说,张某某只是中共地方党委的领导而非警察。为避免这种理论与常识的背离,也为了让法律从最少争议的概念出发,故又有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概念。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警察又称机关意义上的警察或组织意义上的警察,是依据警察机关组织形式来界定警察,侧重于机关组织形式而不论其实质。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是相对于实质意义上的警察而言的,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不像实质意义上的警察概念,有那么多剪不断理还乱的争议,且形式意义上的警察在实务中清晰可辨、界限分明,故又称为狭义的警察概念。
依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11]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12]就这一概念所界定的警察概念,有如下几点说明:
1.公安机关在我国是警察的主要构成部分,依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所谓双重领导是指在公安系统纵向关系中,地方和行业公安机关之上设置两个领导机关,如县公安局,既受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也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再如铁路公安局,既受交通部领导也受公安部领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政府首长、行业部门首长无疑对所辖公安机关享有一定监督指挥权,以实质意义的警察概念观之,可将这些政府首长和部门首长视为警察。但以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概念判断,没有人将县长和交通部部长作为警察对待。我国公安机关还接受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领导,同理,我们不宜将县委书记、部门党委书记视同为警察。案例3中的张某某尽管有权对公安机关下达“军令状”,因其不符合“形式意义上的警察”要求,所以张某某不属警察。(www.xing528.com)
2.武装警察组建于1982年,是我国警察的一个特殊类别。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人民武装警察法》,我国立法实践将人民警察和武装警察用两个法律文件分立,凸显了人民警察与武装警察的不同。我国《人民警察法》确立的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不含武装警察,本教材研究的警察法律现象,以《人民警察法》为蓝本,以公安机关的警察为重点,研究内容不包括武装警察。但在武装警察序列中有一类机构符合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依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消防、警卫和国(边)境治安属公安机关的职责,[13]因此武装警察序列中的消防、警卫和国(边)境管理机构须接受公安部领导,在公安部内设置武装警察现役编制的消防局、警卫局和边防管理局,故这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虽属现役武装警察编制,但仍可归类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14]
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犯罪侦查机关。[15]据此,检察机关中设置了其所辖犯罪案件的侦查机构,这类机构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侦查机构在性质上一致,若以实质意义的警察概念观之,检察机关中的侦查机构应属警察性质,他们像警察一样有权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尽管如此,仍须以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为准,不宜将检察机关中的侦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视为警察。
全面、正确把握警察概念,既要从实质意义上也要从形式意义上理解。本教材采用的警察概念,以形式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为准,以实质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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