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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学—揭示警察概念的实质意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手段说”中所谓的“暴力手段”特指羁押手段和杀伤手段,这是警察依法控制于手中的具体暴力,不是政治意义上阶级压迫的抽象暴力。实质意义上的警察概念又称为学理上的概念,也称为广义上的概念,是学者们按认识对象的独特性将其区分为特定类别成为一个思想单位,目的是便于识别和分析。

警察法学—揭示警察概念的实质意义

第1个案例是警察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通过使用武器制服行凶男子;第2个案例是警察为了保护人身安全,通过限制违法者的人身自由,使其受到法律制裁。两个案例中警察执法的内容不同,性质也有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通过使用暴力手段使相对人服从于警察。从案例中看到的暴力手段,是使用警械、武器(杀伤手段)和限制人身自由(羁押手段)。这两类暴力手段,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权直接使用,此乃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突出特征。据此特征,我们对警察的概念做出如下定义:所谓警察,是指在一国领域范围内有权使用暴力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可简称为“手段说”,就此概念有如下几点解释:

首先,这是从实质意义上理解警察。从学理上说,究竟何为警察的实质,有相当多的观点,依据这些不同观点自然就有相当多的警察概念。有学者归纳梳理,国内学理上有关警察的概念十种以上。[5]其中流行最广、影响最深的是1957年6月25日颁布的《人民警察条例》(已失效),依据该条例第1条对人民警察的定性,[6]有学者给警察做出定义,认为“警察是武装性质的维持社会秩序的专职人员。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7]此概念简称为“工具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工具说”既是我国警察的法定概念也是权威概念,时至今日,在我国行政系统该定义仍获广泛认可,公安机关更是将这一概念视为镇店之宝。[8]

1995年国家颁布施行的《人民警察法》取代实施30多年的《人民警察条例》,因《人民警察法》中没有沿用《人民警察条例》第1条的内容,故“工具说”由此失去法律依托。从政治学角度说,警察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但从法学角度看,警察不是工具,是执法主体,警械、武器和各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方法才是工具。又因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的社会风貌与此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状况相去甚远,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和警察法学研究的兴起,“工具说”以其权威性统领学术江湖的局面被打破,学理上对警察的实质分析呈百花齐放的局面,警察的概念也就出现多种理解、多种定义,其中孰优孰劣至今仍不能定于一尊。有学者认为,警察法学以警察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学视角的警察概念应该符合法理逻辑。在百家争鸣的各概念中,上述“手段说”比“工具说”更适合在警察法学中应用,因为“手段”其实就是“行为”的另一种表达,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则,关注的是人类行为。“手段说”按照行为方法和方式定义警察,最符合法学逻辑,适合在警察法学中作为起点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9]

其次,“手段说”是一个比较概念,是在警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比较,用经验来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再按照这种区别进行分类。比如说警察与工商人员比较,他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这里的区别至关重要,是获取比较概念的关键。警察和工商人员的区别太多,其中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执行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有权使用羁押手段和杀伤手段,工商人员则无权这么做。也就是说,谁有权使用暴力手段谁就是警察,警察的定义就是经过如此类比得出的。警察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区别,主要不是因为他们承担的任务有什么不同,而是各自为完成任务所使用的手段不同,“手段说”在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群体中十分清晰地分离出了警察类别。(www.xing528.com)

再次,“手段说”将暴力提升到一定高度,并不是忽略警察的服务和管理等功能,只是因为各行各业的服务和管理具有共同性,无法体现警察的独特性。暴力手段是警察的特殊符号,但绝不是一切手段都是暴力,不是唯暴力论。警察拥有暴力又要将暴力化为无形,不战而屈人兵者是上上策,常规之下,必须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在暴力手段的发动上更要慎之又慎。由于社会还不能避免非法暴力,更无力自行杜绝非法暴力,所以要保有合法暴力。上述案例3中,“两抢案”频发,扰乱社会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若警方不以重拳出击,必要时不使用武器,就难以遏制非法暴力的嚣张气焰。警察以暴制暴,以暴止暴就是除暴安良,这是警察的天职。哪里有暴力、有危险,哪里就有警察。

最后,为了使“手段说”的内涵更加清晰,有必要释明概念中“暴力手段”的含义。通常将暴力视为强制力量,具体理解可分两个层面:一是阶级暴力,主要用来指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强力手段,可分为革命暴力和反革命暴力。“国家就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是统治阶级用以镇压其阶级敌人的暴力工具。”[10]这种对暴力的理解属政治范畴;二是社会暴力,是指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各种强暴行为,如警察使用武器、羁押罪犯和社会成员间发生的抢劫、绑架及杀人,等等,这种理解接近法律范畴。“手段说”中所谓的“暴力手段”特指羁押手段和杀伤手段,这是警察依法控制于手中的具体暴力,不是政治意义上阶级压迫的抽象暴力。

实质意义上的警察概念又称为学理上的概念,也称为广义上的概念,是学者们按认识对象的独特性将其区分为特定类别成为一个思想单位,目的是便于识别和分析。警察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科学的多门学科关注和研究警察现象,因立场、观点和方法及角度的不同,警察概念才如此纷繁多样,从实质意义上得出一个权威性的警察概念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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