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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包容视角下政府在金融体系建设的作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在包容性金融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一直是学术界有争议的话题,长期以来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这个理念很美好,但对拉美地区部分国家政府市场促进型积极干预的案例分析并未得出明确的结论。如唐文婷和李明贤提出,在金融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服务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时,政府构建具有准公共物品的金融包容基础设施可以提高弱势群体的金融包容,降低金融排斥。

金融包容视角下政府在金融体系建设的作用

政府在包容性金融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一直是学术界有争议的话题(de la Torre et al.,2007),长期以来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干预主义”(interventionist),即金融排斥是一种市场失灵,而金融包容亦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单纯依赖市场机制很难将金融服务的对象扩大到受排斥人群,政府的积极干预是必要的,干预工具就是建立开发银行(Hoff and Stiglitz,2001;Murphy et al.,1989)、指定银行将贷款的一部分发放给某些特定领域或区域以及实施贷款利率管制(de la Torre,2007)。第二种是“自由放任观”(The Laissez-Faire View)。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激励问题,政府官员不可能成为好的银行家,政府干预信贷资源配置与定价只会带来更糟糕的结果(Klapper and Zaidi,2005;Rajan and Zingales,2001)。泰国的乡村基金计划和尼日利亚的中小企业股权投资计划造成了金融服务的低效率(星焱,2015)就是典型的例子。第三种是最新出现的“市场促进型积极干预”(pro-market activism),该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中,即认为某些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是合理的,但需要仔细分析确认市场失灵,而且干预应针对市场失灵阻碍金融包容性发展的问题,而非直接增加金融服务的供给。换句话说,政府干预的作用在于促进,而不是替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即以“市场友好”(market-friendly)的方式在促进金融市场发育的同时尽可能使得干预的负面影响最小化。这个理念很美好,但对拉美地区部分国家政府市场促进型积极干预的案例分析并未得出明确的结论(de la Torre et al.,2007)。

我国学者的相关分析更接近第三种观点。如唐文婷和李明贤(2018)提出,在金融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服务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时,政府构建具有准公共物品的金融包容基础设施可以提高弱势群体的金融包容,降低金融排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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