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实施主体,或数字金融包容服务的提供主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和新兴的金融科技企业。但是,与历史上的金融科技创新不同的是,21世纪的金融科技创新最初均来自金融业的外来者——金融科技企业,截至目前,它们仍然是金融科技创新的领先者,而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1]尚处在“跟跑”的地位(Mills and McCarthy,2016;Deutsche Bank,2017;粟勤和魏星,2017)。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严格的金融监管所设置的进入障碍形成了银行业的垄断,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压力与创新的动力。相比其他行业,银行业从信息技术进步中获益更多,但信息技术进步的好处并没有惠及金融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社会福利(Philippon,2016)。根据Philippon(2015)的研究,在过去的130年里,美国金融中介的单位成本一直维持在2%,金融服务的效率不高;[2] Bazot(2013)发现德国、英国和法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我国银行业规模增速过快,长期以来的垄断竞争使得银行利润远远高于实体企业,[3]银行在利率管制下缺乏金融包容的创新激励。
在此背景下,金融科技企业凭借更先进的技术,以更低廉的成本、更方便的渠道和更便捷的流程与银行展开竞争。首先,在负债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操作便利、参与门槛低和信息对称、供求匹配等优势,吸引了原本锁定在活期存款中的大量小储户,进而加剧了银行存款的流失(芮晓武和刘烈宏,2014)。调查发现,吸引普通投资者投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方便、体验好”和“选择多、费用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5;魏昭和宋全云,2016)。移动支付的使用和余额宝的推出使得普通家庭对现金和存款的需求显著下降(尹志超等,2019c;粟勤和雷海波,2019),这不仅改变了银行存款的结构,也提高了银行负债的成本(郭品和沈悦,2019)。其次,在资产端,支付宝“花呗”、微信的“周转专区”或京东“众筹”等互联网融资吸引部分小微企业和普通家庭,也会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包容服务带来不利影响。最后,金融科技产品的使用逐渐改变了消费者对服务渠道的选择,使得商业银行单纯依靠物理网点数量和周转率的经营模式受到冲击。
总之,金融科技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产业对银行业的金融包容带来显著的产业竞争效应,其直接影响就是“挤出”了银行的金融包容服务(申创和刘笑天,2017;Drasch et al.,2018;孟娜娜和粟勤,2020)。基于此,本章提出以下假设:(www.xing528.com)
H1:金融科技产业化发展与银行业的金融包容服务形成竞争,给商业银行的金融包容服务带来一定程度的“挤出效应”而不利于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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