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的产生如何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已形成了丰富的学术成果,推动了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张杰,2001;粟勤和田秀娟,2011)。作为综合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商业银行可以在提供存款、贷款、支付等多种金融服务中获得客户(潜在借款人)的私有信息(Degryse and Cayseele,2000;Bilter et al.,2001),并与之建立长期、互利互惠的业务关系,这就是关系型银行(relationship banking)(Boot,2000)。以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关系型银行研究为基础,大量学者探讨了贷款技术创新。Berger and Udell(2002)最早根据贷款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种类将贷款技术划分为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技术。此后,Berger and Udell(2006)进一步将交易型贷款技术细分为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抵押、流动资产质押、保理、租赁、贸易融资和信用评分七类。
近期更多学者研究了前沿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对金融包容的影响。粟勤和魏星(2017)认为,金融科技创新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具有促进金融包容性发展的积极效应。何光辉和杨咸月(2011)、王修华和郭美娟(2014)分析了手机银行的特征,并指出它是解决“无银行”家庭金融服务的有效渠道。印度的ICICI银行运用手机克服高昂的交易成本,挑战了银行不能服务穷人的陈旧观念(Ananth and Mor,2005)。对我国1 000多个县域金融包容影响因素的研究显示,信息技术使用比例越高,农村金融排斥就越低(田杰和陶建平,2012)。学者们的研究说明,基于技术创新的数字金融包容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等市场摩擦,但银行贷款技术的使用还取决于信息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质量(Berger and Udell,2006)。
金融服务的渠道创新也能够有效提高金融包容水平(星焱,2015)。研究发现,部分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授权超市、邮局等代理小额金融服务,显著提高了金融可得性(World Bank,2007)。巴西商业银行通过使用代理模式在近2 200个没有银行分行的城市服务了4 500万人口,在没有大幅度提高金融服务成本的情况下极大地改善了金融服务可得性(Assunção,2013)。此外,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也引发关注,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尤努斯教授创办的格莱珉银行5人小组联保贷款模式。Stiglitz(1990)首次从合约理论视角论证了格莱珉银行小组联保贷款中的同伴筛选和同伴监督功能,其逻辑在于缓解贷款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和节约交易成本,由此确保贷款的偿还率、缓解融资约束和提高贷款包容度。此外,Ahlin(2015)探讨了控制联保小组人数的重要性,Jeon and Menicucci(2011)讨论了非状态依存合约的合理性,Barboni and Agarwa(2019)比较了两类合约的结果。这些都说明了服务模式创新的同时必须推进组织创新。(www.xing528.com)
总之,大量的文献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只要使用了正确的贷款机制,穷人是可以接受银行服务的”。也就是说,“机制很重要”(mechanism matters),需要银行创新与社会制度环境相适应的贷款技术、服务模式和合约结构(Karlan and Morduch,2010,P.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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