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城镇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城市社会保险制度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构成。
(一)城市养老保险制度
1.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最早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德国,以1889年德国俾斯麦政府推出的《老年、残疾和遗嘱保险法》为标志,随后英国于1908年颁布《老年人养老金法》,二战后,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并于20世纪70年代达到鼎盛。
在我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定义,将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界定为: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2.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对全体劳动者强制实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一旦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即可领取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养老金。
(2)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具有多元性,养老保险费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实现代际公平。
(3)养老保险是实际享受人数最多的险种之一,同时其承诺与兑现之间的时间最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需要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实现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3.城市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国家统筹模式。国家统筹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福利国家普遍采取福利型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另一种类型是苏联创设的,也是由国家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2)投保资助模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保障模式,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3)强制储蓄模式,该模式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与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支付养老金。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设立个人账户,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将个人账户交由私营养老保险公司管理,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
4.我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现状
(1)从“国家保险”模式到“统账结合”保险模式。
我国建国以来城市养老保险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即国家保险模式时期(1951—1986年)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时期(1986年至今),前一个时期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后一个时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前一个时期的特点主要是现收现付制,个人不缴费,退休金与就业、工资水平直接关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成系统。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革亦随之推进,《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985)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的颁布实施,成为开启中国养老保险新时代的标志性法规。1991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告以《劳动保险条例》(1951)为基础的国家养超级大国保险模式的终结。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式提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1995年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向全国全面推广该制度模式。
“统账结合”中的“统”指的是“社会统筹”,“账”指的是“个人账户”。“统账结合”将公平与效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的资金由政府出面,按照社会统一的标准和原则,依法将分散在各部门、各企业的资金集中起来,统一调剂、统一分配使用”。社会统筹通过对社会保险资金的再分配,使得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体现出该项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个人账户是“在国家强制和信用保证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统筹,进行个人养老备付金强制储蓄的基本养老保险形式”。个人账户将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与其在职时的缴费挂钩,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能够调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体现出该项政策的效率性。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目前我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记和灵活就业人员。
资格条件:参保人需同时满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退休年龄两个条件。
保险缴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办法是: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记入统筹账户;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率为20%,其中下层%记入个人账户。
保险支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例行国家权力的机关,其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适用同样的离退休养老制度,相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当然早在1992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提上日程,但是进展缓慢,2008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又重新启动。人保部要求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地区开展试点。2015年1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改革的范围: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覆盖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按当地规定缴费,缴费标准通常设100到1000元十个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基础养老金,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支付条件:缴费满15年,年满60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待遇水平: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这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二)医疗保险制度
1.医疗保险制度含义及特征
医疗保险是涉及面最广、内部关系最复杂的一项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保障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一般而言,城市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有条件的企业还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但它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一些自身更为突出的特点:
第一,医疗保险具有普遍性。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原则上应是全体公民,而养老、失业、工伤、生育风险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而且有些人甚至可以避开这些风险。
第二,医疗保险具有复杂性。医疗保险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理论的复杂性,如医疗保险的公益性、公平性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冲突;涉及多方关系的复杂性,最基本的关系就涉及保险方、被保险方、服务提供方和政府四个方面,这是其他保险所无法比拟的;技术手段的复杂性,需要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涉及医学、保险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和信息工程等。
第三,医疗保险的支出具有不确定性。由于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疾病严重程度的不确定性以及治疗手段的不确定性,加上上述道德风险因素的存在,因此医疗保险的支出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
第四,医疗保险属于短期性、经常性的保险。由于疾病的发生是随机的、突发性的,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偿也只能是短期的、经常性的,不像其他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那样是长期性的、可预测的,也不能像生育保险那样是一次性的。因此,医疗社会保险在财务处理方式上也与其他社会保险有所不同。
2.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给付方式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是将医疗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一种经济机制。为了保证医疗社会保险的顺利运行,医疗保险基金筹措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根据社会共担责任的原则,医疗社会保险应该由被保险人(雇员)、其所在单位(雇主)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因此其资金来源一是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二是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三是政府资助以及其他方面的收入等。其中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是医疗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作医疗补偿费、管理费用和储备金。医疗保险机构将基金交由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用做投资的这部分资金应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还要对这部分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不能使之被挪用。
3.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建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2年。政府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由财政提供经费的公费医疗,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由企业福利费提取费用的劳保医疗。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的渐次推开和深入,从1984年开始,国家先后在公费医疗单位和劳保医疗单位实行医疗费用定额包干,超定额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办法(简称“定额包干”办法)。在部分城市实行了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在此基础上国家最终确立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统合”)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变革。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城镇逐渐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实行自愿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广。目前我国覆盖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即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互助保险)为补充,以医疗社会救助为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近年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逐年递增,不断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这一社会医疗保险的根本目标迈进。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资金筹集: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资格条件:必须参保缴费,必须符合“两定点三目录”的规定,转诊和转院必须符合相关转诊制度规定。
支付办法:门诊费和小病医疗费以及起付线以下的住院费可以从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由统筹账户支付。
保险水平:统筹账户实行费用分担,并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试点,2008年总结经验,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医改方案)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2010年已全面铺开。
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保。
资金筹集;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缴费给予补助。
保险支付:医保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如苏州,参保居民持就医证卡到定点门诊就医,每一结算年度600元以内可享受50%医疗补助。住院待遇起付线为4万,基金结付70%;4万~10万,基金结付80%;10万~20万,基金结付90%;20万封顶,超过部分基金不予结付。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与需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但必须指出的是,当前医改还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改革持续推向深入。
(三)失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制度含义及类型(www.xing528.com)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限定时期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一般包括失业津贴、失业困难救助、转业培训补助等。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是就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对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弱化失业负效应、和谐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下述几种基本类型:
第一,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这是目前采用最多的失业保障模式。
第二,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允许劳动者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失业救济制度。
以上述三种模式为基础,在实施中又派生出三种模式:即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济制度并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济制度并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
2.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很短,至今只有近30年的发展时间,期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阶段。该阶段的标志是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10月1日实行)。虽然该法规还很粗糙,而且适应范围很窄,但可以说第一次使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建立了起来。该制度经过几年的试行,客观上要求失业保险制度在范围和内容上都要加以完善。于是,国务院于1993年又下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它作为中国第二部失业保险的法规,同第一部相比对失业保险的范围、资金的收缴标准、待遇期限及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逐步调整,开始走向广覆盖和规范化运作。1998年12月,在总结各级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失业保险条例》,并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执行。《失业保险条例》覆盖了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该制度取代了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待业保险规定》,建立了全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1998年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形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这一特定历史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已普遍实施。
3.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向》执行,其具体规定如下: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2)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3)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围: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4)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包括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
(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6)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其中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期最长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给付期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给付期最长24个月;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工,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7)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四)工伤保险制度
1.工伤社会保险含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一般包括工伤和职业病医疗待遇、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供养家属待遇等。”
2.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
综观各国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归纳起来,大致都遵循以下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无论责任属于雇主、同事还是属于他本人(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者除外),均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实行工伤社会保险,以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并集中调剂使用为标志。首先通过法律强制征收工伤社会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运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确定各个企业的缴纳义务,并形成一笔基金,发挥互助互济、分担风险和共担风险的功能。
(3)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险费仅由企业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无须缴纳。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各项待遇,如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等,均比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优厚,其前提是被确认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要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不仅是要给予受害职工一定的补偿,更重要的还应包括预防及康复工作。
(6)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并通过专门一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本人及(或)遗属在得到补偿时,除领取一次补偿金作为精神安慰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3.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框架
我国的工伤保险经历了改革试点到立法的发展阶段,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制度内容如下:
(1)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事故保险基金支缴率及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与严重度,再实行浮动费率,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3)资格条件。
获得工伤保险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所在单位参保缴费和被认定为工伤。
(4)保险待遇。
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因工致残待遇以及因工死亡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工伤预防是指采取积极的措施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康复是指综合运用现代医学、教育、职业、社会等一切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训练、教育,并以辅助手段尽可能地补偿、恢复工伤职工丧失或削弱的功能,使一个工伤职工恢复正常人具备的工作能力,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并最终无障碍地融入社会。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
(五)生育保险制度
1.生育社会保险概述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生育社会保险实行得比较晚。这是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较而言的,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一般都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较高程度之后。而在自然经济社会里,广大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专门从事家务劳动和养儿育女,是不可能建立生育社会保险的。二是因为生育保险与社会福利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2)生育社会保险的补偿带有明显的福利性。生育社会保险不仅保障了生育妇女本人的健康恢复和基本水平的需要,维持妇女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通过生育社会保险的给付也保证了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因此,生育社会保险给付待遇往往较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要高,具有明显的福利性。
(3)生育社会保险保障的范围小。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仅包括已婚妇女劳动者,覆盖面有限。在中国不仅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而且还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凡不符合生育年龄、非婚妇女劳动者,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者,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反,按规定还要受到行政或经济的处罚。我国近年来个别地区或企业也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可给男职工2—3天的假期照顾生育后的母子,工资照发。
(4)生育社会保险的风险属于生理过程。生育活动所引起的收入损失,既不像失业一般是由社会带来的风险,也不像工伤是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自然风险,而是正常的生理变化所造成的,其劳动力的恢复无须特殊治疗而重在休养和补充营养,其收入中断的时间较短,而且是有期限的。
(5)生育社会保险实行“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基本上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享受,而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既照顾到生育活动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也照顾到生育活动完成之后的一段时间。因为妇女劳动者在临近预产期的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分娩之后,需要一段时间的休息,以恢复身体健康和照顾婴儿。
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组成。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社会化改革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会、全国妇联引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开始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统一起来管理。1988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南通市全民、大集体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率先揭开了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改革的序幕。此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颁布地方性法规,进行生育保险制度的社会化改革试点。截至1994年,全国已有18个省的300多个市县进行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
在生育保险制度社会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试行办法》规定了生育保险政策,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也为全国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1995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提出了到20世纪末我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及相应的政策措施。1996年1月,劳动部下发的《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的意见》,对各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进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6年12月,原劳动部和社会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对指导国家实验区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1997年10月,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对各地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进度列出了具体的时间表,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使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了历史性的转变。为了做好政策的衔接,1999年9月,由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建立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仍由原渠道解决。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指出,要普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由此,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来了,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加强生育保险与医疗服务管理。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12个城市作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重点联系城市,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目前,大多数地区已经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又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定。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正朝着扩大覆盖范围、扩大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不断提高生育保险的福利待遇等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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