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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定义及特征-城市学概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我国的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也给社会保障下了不同的定义。该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社会保障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的受益者是全体社会成员,其实质是为社会提供一种安全和稳定机制。

社会保障的定义及特征-城市学概论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一般认为最早出现于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中。1938年,这一概念被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运用,1941年美英签订的《大西洋宪章》中也使用了该词,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的《费城宣言》则正式采纳了这一概念,自此社会保障一词被世界各国接受并广泛应用。

关于“社会保障”的界定,国际劳工组织将其定义为“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设施,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防止因疾病、产期、工伤、失业、年老和死亡致使停止或大量减少收入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困难,提供医疗和为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金。”[1]我国的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也给社会保障下了不同的定义。陈良瑾教授在《社会保障教程》中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2]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等。[3]

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政策的社会保障定义来源于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该文件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其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灾难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照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该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www.xing528.com)

(2)社会保障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

(3)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4)社会保障的受益者是全体社会成员,其实质是为社会提供一种安全和稳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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