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实施的机制
1.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机制
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机制具体包括:
(1)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来为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授权和提供实体性、程序性依据,从而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环境的健全发展提供条件。
(2)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为了促进城市规划有效、合理地实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依法对城市规划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
(3)法律机制也是行政行为的执行保障。
2.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
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运用权威性的行政手段,采取命令、指示、规定、计划、标准、通知许可等行政方式来实施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的法理基础是城市规划行政机构依法享有的羁束权限及自由权限的存在。
行政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条件在于:
(1)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和行政权限有明确、完整的授权。
(2)行政管理事务的主体明确、行政机构的结构完整,有相应的行政决策、管理、执行、操作的层级。
(3)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支持和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在出现行政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4)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城市规划的财政实施机制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与各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社会和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行政权力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分配。
财政机制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有着重要地位,表现为:
(1)政府可以按城市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共财政的预算拨款,直接投资兴建某些重要的城市设施,特别是城市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和大型公共设施。
(3)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杠杆来促进和限制某些投资和建设活动,以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www.xing528.com)
4.城市规划实施的经济机制
经济机制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以自愿等价交换为原则。城市规划实施中的经济机制是对行政机制、财政机制及法律机制的补充,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规划行政主体,同时又享有民事权力。城市规划实施中经济机制的引进,是政府部门主动运用市场力量来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城市规划实施中经济机制主要表现为:
(1)政府以法律规定及城市规划的控制条件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而既实现了符合规划的物业开发,又可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
(2)政府借贷以解决实施城市规划的资金缺口。
(3)城市基础设施使用的收费,包括各种附加费,通过有偿服务来筹集和归还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并维持正常运转,从而使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得以实施。
(4)通过出让某些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有偿出让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以及采用BOT方式,即让非政府部门来投资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某些城市设施,经营期满后再将有关设施交返给政府部门。
5.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
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服从城市规划、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制度安排。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有了解情况、反映意见的正常渠道。
(2)社会团体在制定城市规划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有组织行为。
(3)新闻媒体对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报道和监督。
(4)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做到政务公开,并有健全的信访。申诉受理和复议机构及程序。
(二)城市规划实施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故而,城市规划实施也必须符合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统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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