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由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组成。其中,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编制、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
(一)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由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阐述,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表10-1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从属法规和专项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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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计甥出版社,2008.
表10-2 我国现行的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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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我国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表10-3 我国法定城乡规划类型
资料来源:本书编写组整理。
表10-4 我国法定城乡规划类型
资料来源:吴志强,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三)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不同国家的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形制有较大区别。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中央集权形制和美国的地方自治形制。我国的城市规划行政体制由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行政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上级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图10-1 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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