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城市国家机构间的职、权、责的配置问题,一般而言,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城市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从依法治市的意义上说,城市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立法、执法、护法的分工合作关系。西方国家的城市立法机构在法律规定的事权范围内,一般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我国的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具有制定或拟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其他地级市和一般的县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具有为执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而通过决议的权力。城市的行政机构担负着执行立法机关的法规与政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服务与保障的责任。城市的司法机关则负责通过监督、审判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业和公民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正是围绕着法律的制定、执行和保障,城市的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形成了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和信息等方面的关系。
2.城市行政系统内各机构的职能及权责关系
它包括城市行政系统中的诸机构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以及各自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城市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及协调与被协调关系、市政府其他职能机构与它们的关系等。城市管理系统各组织机关的职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权责结构由职能体系所决定。总之,城市行政系统内的各组织机关及其职能机关的关系网络,构成了城市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www.xing528.com)
3.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
首先是三级管理中的职能分工,一般是市级的宏观决策指导与综合协调职能、区级的分解与协调及决策职能、街道级的执行职能。其次是事权分配及管理原则,如市级的规章政策制定权、区一级的决策指导权、街道的执行处理权。第三是指同一层级上的各管理机构的关系。如区级的规划、建设、管理的不同于市级的体制形式。
4.城市管理系统中的政府、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位
城市管理体制中的政、事、企关系错综复杂,彼此制约。这是由于城市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城市管理的许多内容属于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性服务范围,是不能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或货币形态。因此,这类社会组织大多由市政主体的政府来出资或补贴,并得以继续发挥其管理的职能。其次,城市管理的实践中难免与作业联系在一起,这样一来,不论是政府,还是事业单位都难以承担此职能。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兼有了政府、事业单位的特征,政企关系、政事关系、企事关系纠结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从世界范围的城市管理来看,政府与承担城市管理作业任务的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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