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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管理机制及责任主体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城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市长、县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中的环境保护局是环境管理的主管机构,同时,城市中的水务、农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车辆管理等部门参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环境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管理机制及责任主体

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是衡量城市生态环境对城市主体——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适宜程度的一种指标。城市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城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市长、县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中的环境保护局是环境管理的主管机构,同时,城市中的水务、农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车辆管理等部门参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环境管理工作。

我国现行的城市环境管理制度有:[6]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而进行跟踪监测的访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调整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程序、内容、权利义务以及管理措施的法定化。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特有的环境管理政策,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该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污染、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各类污染物和污染因子,收取一定的排污费用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就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总体上找到制约和限制城市生态系统发展的综合因素,理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用综合的对策整治、调控、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为城市人民群众创建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发展。(www.xing528.com)

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领导的行为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

6.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规定,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许可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的制度。

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是指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采用的管理措施;所谓污染集中控制,主要以改善流域、区域等控制单元的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尽可能小地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

8.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制治理是以污染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突出重点为,分期分批地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物、污染源、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措施,是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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