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GATT开始正常运转,低纪律和低参与度间的早期平衡逐渐地转向更高纪律和更严厉的法律之间,包括更少的出口以及更多地参与政治,其中也包含对于此类呼吁的更多要求。这是渐进且缓慢地发生,因而称之为GATT静悄悄地变动。它显示的是法律与政治、出口与声音之间的活的、动态的互动。在频谱一端的变化不管多么轻微,都必然会影响频谱的另一端。
1.法律化:从政治执行程序到渐进性的法治化
学界对于GATT的法律-规范性结构的日益充溢有大量的论述。正如前文指出的,有关世界贸易体制之演进的绝大多数讨论都只是关注那一点。从根本上讲,7轮关税谈判大大地削减了工业品的进口税,同时在1979年《东京回合守则》中将GATT的规则扩展至更为敏感得多的非关税壁垒领域。而且,尽管在GATT的文本之中,执行机制是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GATT争端解决程序背弃了主流决策方式。在早期阶段,与在外交程序中做出裁决本身相反,GATT缔约方全体向所谓的工作组提起第23条之诉。这是一个更小的国家群体,通常包括在争端解决中的主要行为体和诸多利害关系方以及所谓的“中立方”。组成工作组的国家就提交解决的问题展开讨论、谈判以及最终投票表决。一旦成功地达成某种共识(尽管是以多数表决票来强加的),它们就会建议提请GATT缔约方全体决定,而GATT全体缔约方反过来根据第25条的多数表决规则通过或拒绝通过有关建议。不久,中立方的数量超过了利害关系方的数量,工作组程序从纯粹的外交实践转型为修正性的第三方裁判。接下来就是用为中立国家排他性地组成的所谓“专家小组”来取代工作组,争端当事方将会向其提起诉讼,而专家小组后来由他们其个人身份组成。随着“专家小组”的创建,它来自于“由专家构成的小组”术语的简称,激发了技术性专门知识和不偏不倚的观念,GATT秘书处的作用和投入由此得以增长。通过强调日益关注有关规则的客观适用而不是对危险的政治敏感性的评估,在1981年,GATT在历史上第一次创建了法律办公室。
在1979年东京回合结束之后,GATT缔约方进一步改进争端解决程序并使之法治化。1980年,通过了《有关惯常做法的一致描述》(Agreed Description of Customary Practice)和《有关争端解决的谅解》。1982年的《部长宣言》就如何使GATT裁判更为有效地融入加快争端解决程序、强化GATT秘书处的作用、呼吁更为明确的决定与建议,以及对执行阶段进行澄清。在1984年的一项决定中,就专家小组成员的遴选程序做出重大改进。以新的乌拉圭回合为背景,在1988年的中期协定中创设了进一步的程序性规则。
2.政治化:从多数表决通过到协商一致实践
正如前文所述,GATT的文本本身为意想不到的低水平参与或政治打开大门,特别是,根据简单多数表决通过规则和相对灵活的修订规则为GATT的联合行动大开方便之门。比如,在1948年,GATT第二部分并不是在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下修订的。在1959年GATT缔约方以多数表决通过了一项有关在运输保险中的契约自由的建议。在决定给予豁免及接受新国家加入时,GATT缔约方传统上通过投票来表决,每一项决定都要求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表决通过。同样,GATT多轮贸易谈判回合的绝大多数成果仅仅为一部分GATT缔约方所接受。依据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通过规则,它们通过修订GATT的关税议定书或是一项独立的辅助协定如有关非关税问题的《东京回合守则》来加以实施。在变速性的GATT中,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回避承担附加的义务,特别是《东京回合守则》,甚至得以免于适用现有GATT条款。
与此同时,投票表决通过随即变成例外,而协商一致决策成为惯例。比如,在1955年,GATT缔约方全体借助于协商一致原则就经济发展的投资、剩余产品的处理和战略性股份的清偿通过决议。在1979年,大量东京回合谈判成果通过依照第25条包括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所谓“授权条款”做出的决策来加以执行,每一次决策都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在正式会议召开之前GATT缔约方之间就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只是在随后才会做出决定,这主要是通过协商一致做出的,而协商一致又被会议主席解释为缺乏来自出席会议的任何缔约方的正式反对(不同于全体缔约方的一致同意)。相比多数表决通过规则,此种协商一致实践能够确保更高水平的参与和声音。每一个GATT缔约方都可以让自己的声音被听到,而此类声音对于每一个缔约方来说至少在表面上等同于根据一国一票做出决策。而且,在协商一致原则之下,每一个GATT缔约方都可以威胁行使否决权,从而制造了增加辩论、争论和参与,简而言之加重了在决策程序中的政治水平的风险。(www.xing528.com)
虽说是渐进性地法治化并从政治程序中摆脱出来,在GATT争端解决中的关键性决策如专家组的建立和专家组裁决的通过,遵循的是该总的趋势。与根据第25条做出的其他决定一样,它们逐渐要求的是协商一致而非简单多数票通过。从理论上讲,这就赋予每个GATT缔约方以否决权或阻止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的权利。不过,与WTO研究专家有时制造的印象不同的是,在绝大多数GATT争端中,此类阻止不会实际发生,工作组和专家组的报告基于协商一致而通过,常常很少展开讨论。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特别是90年代初期,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否决进程的可能性导致严重的故意拖拉、阻止、拒绝遵守专家组裁决和未经授权的报复。换句话说,随着时间的推移,GATT争端解决并不是完全法治化的,正如中立性的专家小组和秘书处日益增长的作用所见证的,它的某些方面实际上变得越来越具有政治性,特别是专家组的建立和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3.GATT的悄然转变: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双向互动
与在GATT1947文本中低水平纪律和参与一样,GATT的规范性结构朝着更多纪律或法律的逐渐厚重化,其决策朝着更多的参与和争论的日益政治化,包括走向协商一致实践,可以基于内在于法律或者政治之极的自我参照性因素来加以解释。比如,在法律或纪律方面,争端解决的法治化可以借助存在于GATT缔约方且同样是GATT专家小组成员中对于法治的崇高信念来加以解释,此种信念产生的理念是:第三方裁判是最好且最为公平的争端解决方法。除此之外,GATT更为严格的执行可以被解释为维持对于贸易自由化的支持的必要特征。随着关税的逐渐削减,GATT不得不着手解决诸如环境或者健康标准、反倾销税和补贴之类的非关税壁垒。而非关税壁垒日益被用来规避关税减让承诺。此类实践证明远比以前更具争议性,由此引发了对民主政治的关注,并要求更具开放性的规则。为了实现对新纪律最低限度的遵守,此类纪律更难以监控和执行,需要一种更为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同样,协商一致实践和在GATT事务中政治与争论水平的全面提升使得解释自我包容于政治之极中。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俱乐部式的GATT的渐进性侵蚀的标志,以就如何改进战后贸易关系的专家共识为中心。由于一连串新的且各异的GATT成员——特别是欧共体、日本和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再加上原GATT并没有为新的贸易问题尤其是非关税壁垒的出现提供蓝图,使得深层次的实质性分歧公开化。在新的背景之下,争论和政治水平自然上升了,如果每个国家都在场的话,那么协商一致决策就变得有必要。
在我们看来,尽管上文的内向性解释澄清了GATT的绝大部分静悄悄地变动,但它们也忽略了一个关键性的因素。该关键性因素不在于法律-政治频谱的任何一端,而在于这两极之间的互动。以与低水平纪律和低水平参与在原始版GATT文本中彼此相互支持相同的方式,在GATT长达47年的运行过程中,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和争论水平不仅使日渐增长的纪律或法律水平成为可能,并且使其成为必然。更多的政治使得更多的法律成为可能。反过来,更多的法律需要更多的政治。
一方面,同时也许是最为重要的是,在决策程序方面更高水平的争论与政治,特别是协商一致原则和每一个GATT缔约方事实上享有的否决权,使得GATT的法律-规范性结构厚重化,其中包括其执行机制的法治化。实际上,如果GATT缔约方对于GATT规则的创制以及GATT专家组裁决的通过拥有充分的控制包括否决权,那么,它们为什么会害怕GATT体制的法治化呢?在此意义上讲,见之于协商一致实践中的更高水平的政治解释了GATT通过争端程序的法治化在法律方面的增长。正是协商一致实践使得GATT法治化易于为GATT全体缔约方所接受和消化。另一方面,并且在此又一次是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双向甚至是循环性的互动——GATT法治化,呼吁并且强化了对于更多政治、参与和争论的需要,包括GATT的协商一致实践。面对GATT争端解决渐进性的法治化,GATT缔约方对于GATT规则如何被制定以及GATT裁决如何被通过变得更为关注并且十分敏感,这难道不是正常的吗?特别是,在规则被强制执行且变得更具实际影响时,国家希望确信的是,在没有它们的同意因而是协商一致实践的情况下任何规则都不得通过政治程序,这难道不是合乎逻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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