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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实施与风险政府利益相关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0]在欧洲人权法院,各国几乎一致在形式意义上严格实施法律判决,但他们在选择行为方式上,速度或快或慢,范围或广泛或狭隘,或通过金钱和解或实施政策变迁,则实质性地取决于风险和政府利益的大小。凡判决威胁到核心国家利益的,其实施范围往往会非常狭隘,例如,只限于给予原告个人以赔偿,而不是改变政策。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实施与风险政府利益相关

斯劳特等学者认为,“(法院的)总体边界是由(机制的)政治机构(首要的是成员国)设定的”。如果法院太“目的论”了,即如果它们采取的解释方式偏向于在实现进一步法律一体化方面走得“太远太快”,成员国就可能不遵守,或者甚至可能采取行动来“削减其管辖范围或敦促本国法院无视其判决”,或者“改变法院的组成”。[85]这个原则可作如下表述:必须有利益激励各国政府执行国内法院的判决,或者至少不完全藐视它们。更有效的法院是“那些有权监督适度偏离一般既定规范的行为或者有权渐进修改一条或一套特定规则的法院”,这种品质既与基于利益的政治相联系,又与现存的法治规范相联系。[86]自由民主和有效的超国家裁判之间的联系”是“复杂和或然性的,在边际上尤其如此”。[87]

晚近研究证实了法律规范演变、国家制度及有关遵守的利益三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例如,在环境合作中,自由国家比非自由国家更可能创设和维持机制以进行常规监督和实施情况审查,而此种机制往往促进了遵守。[88]一项关于欧洲社会和法律规范遵守情况的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在解释遵守得以发生的机制方面的差异时,国内制度结构似乎是关键的”[89]。国内的政治、行政和财政成本是对各国遵循国际法律规范意愿的进一步限制。“例如,遵守国际捕鲸公约,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几乎不要求采取任何行动,因此,应该提出相比许多毒品协定更高的遵守要求,因为后者要求普遍的和昂贵的国内规制。”[90]在欧洲人权法院(ECt HR),各国几乎一致在形式意义上严格实施法律判决,但他们在选择行为方式上,速度或快或慢,范围或广泛或狭隘,或通过金钱和解或实施政策变迁,则实质性地取决于风险和政府利益的大小。凡判决威胁到核心国家利益的,其实施范围往往会非常狭隘,例如,只限于给予原告个人以赔偿,而不是改变政策。[9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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