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理论的应用方式之一在于,作为任何国际法分析的首要和不可或缺的一步,该理论首先聚焦于解释国际互动的实体内容。解释法律的实质焦点,这是一项几乎没有任何其他国际关系理论能够胜任的任务,但却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特殊比较优势。对于就实体问题进行互动或讨价还价得来的结果,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都试图进行解释,但对于任何给定的互动,它们将基本偏好视为已给定,从而将实体内容也视为已给定。建构主义者的确试图解释国际合作的实体内容,但他们将其视为摆脱国家授权的社会行为体的工具计算,在国际事务和规制政策中妥善行事的观念的结果,而非努力实现通过代表制度传达的物质利益和规范性理念的结果。
为什么一个工具性的政府会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并且遵循它们?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解释这一问题的起点就是其具有如此行事的实体目的。从自由主义视角来看,这意味着,与达成最好的单边选项或其他联盟选项的情形相比,通过对社会相互依赖进行特定规制而直接或间接从合作中获益的社会利益体的联盟,在决策中比与之对抗的落败者的联盟获得了更有力的代议表达。这有时被错误地贴上(利益本位的)现实主义主张的标签,不过,大多数此类构想更多是根据各种类型的趋同性的国家偏好而非特定类型的国家权力而得出的。[9]因此,自由主义者没有理由不同意杰克·戈德史密斯(Jack Goldsmith)和埃里克·波斯纳(Eric Posner)的主张,亦即,与习惯国际法相一致的非常重要的国家行为产生于纯粹的巧合(对利益或理想的独立计算),或者产生于国际法作为一种协调机制的使用(在此情形下,对称的行为增加了支付),或者产生于国际法作为便利合作的使用(在此情形下,协调的对于短期倾向的自我节制增加了长期的特定议题的支付。正如在重复的双边囚徒困境中,作弊的支付和贴现率很低)。[10]然而,与戈德史密斯和波斯纳不同的是,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些情形并没有穷尽分析或促进法律化合作的潜力。关键点在于,如果社会对于此种规制的支持或反对可预测地因时间、议题、国家和选民而异,那么,用自由主义理论分析对不同形式规制的支持或反对的社会和次国家起源,就是凡解释何时、何地、如何进行规制均必需的逻辑基础。[11]
偏好和讨价还价结果的类型帮助界定了国家间博弈的基本“支付”或“问题结构”,从而帮助界定了合作与冲突的基本潜力。这产生了大量基本预测,在此仅举几例足矣。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跨国相互依赖的水平与国家间行为(无论是合作性的还是冲突性的)的规模是相互关联的。如果没有来自跨国相互依赖的社会和次国家行为体的需求,一个理性的国家将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去参与世界政治,它将仅仅运用其资源构建自给自足和孤立封闭的存在状态。此外,包括构建得到遵守和可动态演进的可持续性国际法律秩序在内的自愿(非强制)合作,必须立基于共同的或可兼容的社会目的。正如约翰·鲁杰(John Ruggie)所观察到的,某些共同的社会目的对于建立一个可行的世界秩序而言可能至关重要,但这一想法并非来自现实主义理论,尽管一些现实主义者,例如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12]曾经做过此种假设。潜在联合收益越大,且国内和跨国分配问题越小,合作的潜力也就越大。在各国内部,每个联盟一般都包容或排斥在特定政策中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个人和群体:直接受益者受益于国内政策的实施,而间接受益者则受益于其他国家互惠性的政策变化。[13]偏好不仅帮助解释了在某一法律议题中各国政策的范围,而且帮助解释了国家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因为讨价还价经常受到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即对于内部和外部选择的国家偏好的相对强度)的决定性影响。[14]渴望某一结果的国家将愿意付出更多,无论是以减让的方式还是以强制的方式,以实现此种结果。
贸易说明了这些倾向。过去半个世纪间在比较优势和产业内贸易方面发生的变化,已经就社会和国家偏好引发了跨议题的惊人差异。贸易创造了直接和间接的利益联盟,例如,进口商和消费者,一般受益于本国的贸易自由化,而出口商则一般受益于外国的贸易自由化。贸易模式也很重要。在工业贸易中,产业内贸易和投资手段的自由化得到发达国家强大经济利益集团的支持,而合作则导致贸易壁垒的大量削减。贸易、投资、技术的长期外生变迁创造出一种偏离南北贸易的变化,引发了“二战”后先进工业化民主国家间的贸易繁荣。大型跨国出口和投资利益集团在其后进行动员,更有力地支持互惠性的自由化,从而为深化和扩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规范的努力提供了便利。[15]相比之下,在农业领域,产业间贸易模式和发达国家竞争力的缺乏意味着,强大的利益集团反对自由化,相应地出现了农业贸易保护的增加。这两项政策对福利和人类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贸易谈判中,正如自由主义理论所预测的,不对称的相互依赖也是议价能力的来源,依赖于特定市场的政府为保护其利益,被迫作出让步或作出代价高昂的回应。
最近,随着发达经济体已经越来越关注环境和其他公共利益规制,自由化也越来越变得复杂和充满冲突,从而迫使GATT/WTO和欧洲联盟(EU)发展出来新的政策和法律规范来解决复杂的“贸易与”议题。就环境政策而言,跨议题的法律规制方面的差异(例如相比气候变化等领域,规制臭氧消耗取得了大得多的成功),从根本上反映了潜在经济利益和公共政策目标间重合度的不同。[16]与此类似,可以预见到EU成员国相比成员国更多样化和相互依赖更少的WTO,(在就种种议题进行合作时)愿意更进一步。从自由主义视角来看,由于多重的、相互交叠的法律承诺所导致的国际法律体系的“碎片化”,反映了由于相互依赖所导致的不同议题之间的基本功能的相互关联,而非自主的策略性或制度性挂钩。[17](www.xing528.com)
在全球金融规制中,全球化条件下规制的异质性(就金融规制而言,尤其是资本流动)破坏了各国规制者的权威和控制,提高了以个人投资者和国家或全球金融体系受损为代价的“竞次比赛”(races to the bottom)的风险。[18]国际法律行动的主要关切包括银行监管(当银行、投资者和公司可以从事离岸套利,以寻求最低监管水平时,监管有效性受到了威胁)、规制竞争(相关职业团体、政治团体和利益集团竞相吸引资本,造成了降低标准的压力)和系统风险的加剧(由国内金融风险跨境传导所造成,而国内金融风险则源于不良贷款或投资、信息不充分条件下决策,或资本/担保不足而承担风险)。国际规则的协调和各国规制者之间的合作可以克服其中的某些问题,但是在一个规制异质性的世界里,它也提出了如何协调政策,克服那些来自因某一标准而身处劣势者的政治反对的问题。该议题领域内高度的异质性,以及金融对国内经济的广泛影响表明,法律规范将难以发展,且其执行呈现分散化。
在人权领域也可以观察到类似的差异。影响国家接受并执行国际人权规范的最重要因素涉及国内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诸如既有的国内民主水平和传统、国内冲突等等。即便是对执行法定化人权最乐观的估计也承认,就总体人权遵守情况的转变,国际法律承诺一般只能解释其中相对较小的一部分。[19]相反,自由主义理论解释了国际人权规范力量在地理、时间和实体方面的更多差异。民主国家和后威权国家都可能遵守人权机制,这一事实部分解释了欧洲目前为止处于先进的原因,而美国的宪法规范和保守主义传统则作为例外证明了该规则。晚近欧洲人权公约(ECHR)体制迈向司法化的运动,伴随强制个人申诉和强制管辖权,以及法院的建立,部分是为了回应外部冲击(即人权关注在全球的蔓延以及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第二波”“第三波”民主化浪潮),部分是为了将其施加于新加入成员。政治权利牢牢扎根于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之中,而社会经济和劳动权利则相差甚远。这并非反映了后者内在地在哲学上不可行,而是反映了巨大的国际财富差异,反映了施加于政府,促使其捍卫既存国内社会妥协结果的社会压力。[20]即使是现有的政治权利,面对经济利益也受到了限制,正如成员国在管理大型发展项目时忽略了土著人权利。
自由主义理论也适用于安全领域,比如核不扩散。建构主义者认为,新兴核大国,如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朗和朝鲜,受公平和虚伪等原则化的规范性关切制约,亦即,如果既有的核国家更愿意接受控制,那么新加入的核国家也会如此。现实主义者认为,核不扩散机制的适用和执行不过是既有的核国家基于成本有效性考虑而适用强制制裁的产物,如果各国没有受到军事打击的威胁,那么他们就必然会从事核军备竞赛。这两种理由在某些情形下都可能是国家行为的重要原因。相反,自由主义则推断,核不扩散义务的接受将会反映成员国与其国内社会的物质和观念利益的基础模式。就其涉及安全问题而言,它反映了特定的基本观念或物质冲突。对于国际核不扩散规范遵守情况的新近研究成果证实了这些因素的重要性。绝大多数遵守不扩散规范的签署国都缺乏任何明显的生产核武器的基本愿望,而那些没有签署的国家则面临着与邻国或大国之间的特定的外部偏好冲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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