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主义的优点在BIT谈判中有所体现。例如,究竟选择哪些国家缔结BIT,以及不同BIT之间的确存在一定差异。[56]再如,是否规定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否适用于投资准入,是否规定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哪些,公平与公正待遇究竟是独立的条约待遇标准还是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等等。在投资保护领域,各国往往寻找特定的国家缔结BIT,这正是双边主义的优点。而且,从未来演进的角度来看,双边条约更灵活,也更容易改进,而多边条约灵活性就比双边条约小,面对变化的及时调整和适应性也要差一些。
在双边vs多边的优点方面,以色列的BIT实践是个很好的范例。以色列曾经主要是资本输入国,其外国投资主要来自西欧和美国,但是以色列的经济发展很快,不久就开始了对外投资。1990年代以来,以色列进行了支持市场、支持竞争、破除国有垄断、实施外汇自由化、完善资本市场等改革。这些改革大大减少了外国投资在以色列面临的政治和经济风险。这也大大减少了以色列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而对外签订BIT的需求。以色列吸引外国投资的表现近年来一直很好。但是,以色列从资本输入国到资本输出国的转变,也使其有必要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缔结BIT。在与哪些国家缔结BIT方面,以色列政府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色列坚持不与其他发达国家签订BIT,因为它认为发达国家之间不应签订BIT,发达国家具有稳定的民主制度、自由经济和独立法治,足以确保外国投资免于征收或者违法管制。以色列把自己看作发达国家,因此,坚持把不与其他发达国家缔结BIT作为一般规则,只有1976年与德国签订的BIT和1983年与法国签订的BIT例外。[57]另一个例外是1999年与韩国签订的BIT。[58]以色列认为本国具有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独立的司法体制,因此没有必要与其他发达国家缔结BIT。而且,以色列认为,与其他发达国家缔结BIT,是向国际资本市场发出了坏的信号,反而会伤及其身份、资信评级和潜在的外国投资。以色列几次拒绝了瑞士政府要与它谈判签订BIT的请求。另外,如果与其他发达国家谈判BIT,以色列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以色列坚持在经济危机等紧急情况下实施外汇管制。不过,以色列坚持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有投资存在而且又是新兴的或不稳定的国家谈判缔结BIT。与发展中国家谈判BIT时,以色列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订入它所希望的保护关键安全利益条款。例如,以色列坚持与俄罗斯多次谈判BIT,但是因为俄罗斯坚持对征收引起的争端解决的完全控制,双方迄今尚未达成协议。以色列自1990年代以来已经与亚洲、东欧、拉美、非洲等地区的国家签订了38个BIT,最新一个BIT是2014年与缅甸之间的BIT。其中,多数是为了保护海外投资而与以色列投资的东道国签订的,也有个别BIT是出于政治、外交和整体经济关系而与以色列海外投资不多的国家签订的。[59]以色列的BIT实践表明,它采取了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对待的做法。对于发达国家,以色列认为发达国家投资环境稳定且法治保护充分,因此足以保护以色列投资者,同时也认为以色列作为发达国家同样投资环境稳定且法治保护充分,实际上以色列吸引外国投资成效很好,不与发达国家签订BIT能使以色列避免不必要的国际投资仲裁风险,但对于以色列有海外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它则积极谈判签订BIT。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恰恰是双边投资条约所具有的可控性优点,而多边投资条约则更强调多边统一性,就缺少了这种选择性的优点。[60]因此,对于那些希望有所选择、有所区别对待的国家而言,就会支持双边投资条约的方式,而对多边投资条约的方式不会积极。不过,反之,至少单纯从减少交易成本方面来说,如果不面临对方国家抱团讨价还价的问题,对于那些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海外投资的资本输出国来说,至少会希望与所有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签订一个多边投资条约。(www.xing528.com)
不仅是以色列,中国也是如此。中国早期与发达国家谈判缔结BIT时,主要与西欧国家能够达成BIT,而与美国则未能达成BIT。其原因在于,西欧国家在要价方面比较低或者比较灵活,可以在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征收补偿、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管辖范围等方面,对中国作出让步。而美国BIT谈判在这些方面一般都不让步,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更是不让步,而且,美国还要求订入投资准入国民待遇、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征收补偿的赫尔准则(即时、充分和有效标准)等,这都使得早年中美谈判BIT没有取得成功。如果达成一项多边投资条约,且采取美国BIT模式,那么,中国在当时就不会接受,也不会参加,反之,如果采取欧洲BIT模式,那么,美国也不会接受,也不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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