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视角来看,一项国际制度,究竟应该采取双边形式还是多边形式,主要取决于交易成本与合作收益的权衡。一般来说,多边形式可以减少国际合作的交易成本,其中包括起草、谈判、达成和实施执行多边协议的交易成本。一个议题领域的国际合作,如果是采取双边的方式,就需要两个国家之间分别谈判达成和实施协议,例如,假设目前联合国193个成员就某个议题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如果采取双边的方式,那么,就需要谈判达成18528个双边协议,仅就谈判环节的交易成本就是巨大的。反之,如果采取多边的方式,那么,就需要各国谈判达成一个统一的多边协定,这会大大减少谈判的交易成本。多边主义还可以通过议题挂钩的方式,使不同成员方可以在不同议题领域交叉讨价还价,从而促进协议的达成。[49]此外,多边形式还能通过建立集中的监督和执行机构,产生协议执行的规模经济效应,从而减少监督实施环节的交易成本。多边的声誉、压力、制裁也可能更有助于确保协议得到遵守。从协议内容来看,多边协议的多边统一性还可能产生谈判议题实体内容上的统一化、标准化、网络化、规模化效应和收益,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更有效率地促进货物、服务、资本的国际流动和优化配置资源,这是其扩大合作收益的优势,也正是前述多边主义扩散的互惠性的好处的体现。[50]进而,多边协议一般还更具有稳定性,因为多边协议一般不容易退出、修改或废除。
但是,多边谈判也有一定的局限。多边谈判的成员数量多,相互之间的偏好差异就大,协调起来就会增加难度,谈判成本就会增加,合作的收益水平也可能被拉低,甚至还可能导致长期无法达成协议的困局。这在GATT/WTO多边贸易谈判周期的不断延长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在早期的谈判中,缔约方少,议题也较少或者不那么复杂,谈判达成协议的周期就比较短。在后来的谈判中,缔约方/成员方数量不断增多,议题也开始增多并越来越复杂,谈判达成协议的周期就比较长,谈判成本也越来越大。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自1986年至1993年,历时8年才达成一揽子协议。WTO多哈发展回合谈判自2002年年初启动以来,几经周折,历时12年,2013年年底才达成作为“早期收获”成果的《巴厘岛协议》,直到2014年年底才正式通过该协议,而多哈回合谈判迄今尚未完成、还将艰难继续下去。这样的谈判,无论交易成本,还是实质收益,都大打折扣,这恰恰是在WTO之外各种双边和区域“超WTO”(WTO plus)的FTA兴起的重要原因。
从全球范围的国际合作来看,双边谈判的交易成本一般比较大,但有时也未必大。在投资保护领域,从理论上说,如前所述,目前193个国家和地区每两个国家之间都达成BIT,需要双边谈判达成18528个BIT,[51]其谈判成本巨大。但是,实际上,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成本没有那么大。[52]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早期的双边投资条约,其条款数量非常少,一般就是10多个条款,内容也非常简单,[53]一般就是序言、投资和投资者定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与安全、汇兑与转移自由、战乱及其补偿、征收及其补偿、拒绝受益、保护伞条款、投资保险和代位权、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缔约国间争端解决条款、最后条款(生效、终止等)。BIT的形式、结构和内容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双边投资条约并不是一个个国家根据各自需要完全量身定制的,也不需要每个双边投资条约都从头开始,一条一条的重新拟定、重新谈判。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有一个统一的相同的来源,即它们都是从欧洲“二战”后的1959年阿布斯和肖克洛斯《海外投资公约草案》和1967年OECD《外国人财产保护公约草案》发展来的,而1967年公约草案又是在1959年公约草案的基础上形成的,除了少数差别之外(例如后者规定了转移自由),二者的内容甚至许多表述都基本一致。进而,不少国家都在欧洲BIT范本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BIT范本,然后,谈判时就是依据自己的BIT范本进行的,即使不同国家都有各自的范本,其差别一般也不是那么大。因此,这些多边公约草案和双边条约范本,就像是标准合同和标准条款一样,起到了标准化和简化交易成本的作用。即使随着时间更新升级换代,也同样会形成新的参照模板。至于为什么这些多边公约草案和BIT范本具有更大的一致性,主要是因为,投资保护规则更具有一般性,而不是个别性,都是将类似国内宪法和行政法上的财产保护和正当程序等规则国际化了,许多规则并不会因为国家的不同而有太大的区别。BIT的谈判成本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所以,双边的形式可行。[54]但是,不可否认,多边谈判仍然能够减少谈判的交易成本,尤其在早期投资条约条款较少内容简单的情形下更是如此,因此,多边的方式是有利的。但是,多边的方式之所以一直没有成功,主要不是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的问题,而是偏好的多样性和分配问题导致协议的内容和范围达不成一致。此外,BIT的执行成本也比较低,因为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是由最有激励、信息最充分的投资者通过提出国际仲裁请求,由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来解决争端。不过,在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方面,无论在仲裁程序方面,还是在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多边制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正是ICSID公约、UNCITRAL仲裁规则、1958年《纽约公约》等多边主义发挥作用的情形。(www.xing528.com)
一旦各国相互之间在某个议题领域已经达成了一定数量的双边协议,那么,就可能对将来是否再进一步谈判达成多边协议产生影响。瑞恩·巴布(Ryan J.Bubb)和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 Rose-Ackerman)认为,从多边谈判成本和合作剩余的分配来看,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与多边投资条约缔结的可能性之间可能存在着递减关系。假设单一的多边投资条约统一了投资保护规则,改善了投资保护规则的质量,扩展了投资保护规则适用的成员国数量,减少了外国投资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合作剩余,而这些合作剩余必须在成员国之间分配。再假设现存的双边投资条约(BIT)构成了博弈均衡,于是BIT博弈的均衡支付构成了多边投资条约谈判交易的威胁价值。谈判和缔结多边投资条约的过程是有成本的,而如果多边投资条约必须一致通过,它将只有在合作剩余的分配对每个国家都理性划算,也就是,多边投资条约下的支付超过了BIT博弈均衡的支付,才会被缔结。那么,可以认为,随着可得剩余的减少,各国愿意承担缔结多边投资条约交易成本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完全双边条约均衡下,也就是,所有可能的BIT都被签署了,多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合作剩余就非常小。在局部双边条约均衡下,也就是每个富裕国家都和一部分贫穷国家签署了BIT,多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合作剩余就比较大。因此,在没有任何双边投资条约的情形下,多边投资条约最可能缔结,在局部双边条约均衡下,多边投资条约比较可能缔结,而在完全双边投资条约均衡下,多边投资条约缔结的可能性就非常小。这样,在面临多边谈判成本的情形下,双边投资条约的不断扩展,将会使多边合作剩余越来越小,也就可能会使得多边投资条约缔结更加困难了。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多边投资协定(MAI)谈判的失败,部分原因可能就是双边投资条约(BIT)的数量越来越多了。BIT已经对外国直接投资(FDI)提供了强保护,MAI提供了与美国BIT范本一致的更强的保护,因此可能会有更多的合作剩余。然而,美国范本中的某些条款对FDI的保护对其他OECD国家来说是太强了。MAI规定了设立权,协议更具有互惠性,发达国家将既是资本输出国,也是资本输入国,如果MAI没有太大的合作剩余,反而还要面临开放新的国内部门的成本,那么,一些OECD成员国就会阻止达成MAI。1998年MAI谈判的主要障碍就是,法国和加拿大不愿意自由化其文化产业。反之,在BIT下,发达国家就可以选择性地谈判缔结BIT,而不会面临自己不愿接受的开放敏感部门的成本。[5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