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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与多边形式选择: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的问题属性,对应于不同的合作类型和物品类型,可能需要不同的少边或多边的形式或“边主义”的制度来解决,或者需要其中的几种形式来解决。目前,最常见的就是从交易成本和合作收益的比较,来解释双边与多边的边数选择。例如,阿里·里奇从附属原则视角分析了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问题。

双边与多边形式选择: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成果

那么,从国际关系理论来看,国家间合作的制度形式为什么会存在着多边和双边的差别呢?为什么不同问题领域的国际合作制度形式有时会有所不同呢?这涉及国际关系中制度形式的选择的问题。对此,可以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并结合问题领域、合作属性等因素,来予以分析。

正如约翰·鲁杰所指出的,早期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一直主要强调无明显特征的、宏大选择的合作和制度问题,他们从普遍意义上或者在普遍合作的意义上关注制度问题,而不是关注具体的、特定形式的多边主义的制度形式问题。结果,对于制度所采取的形式,还未被解释和研究清楚,而准确地发现为什么有些制度是多边的而且有时还具有持久性和适应性,以及为什么在各个议题领域中情况的差异是如此之大,显然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13]因此,不但制度重要、有影响、起作用,而且制度的形式也重要、有影响、起作用,不但需要宏观地研究一般的合作和制度问题,还需要微观地研究具体的合作和制度问题,尤其是制度的具体形式和具体内容的差异和多样性及其成因和后果。这正是晚近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的主要研究方向,也正是晚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的主要领域。[14]对于国际合作中的双边、区域、多边形式和“主义”的制度形式的选择(“边数问题”“边主义”问题),目前的国际关系理论只是进行了比较初步的研究,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

约翰·鲁杰粗略地提到了问题领域、合作类型、大国权力、国内环境等对于多边主义制度形式的影响,并简单分析了多边主义历史上曾经用来解决国家间国际财产权、协调问题、协作问题等。[15]利莎·马丁(Lisa L.Martin)根据协作、协调、劝说、保证四种类型的合作问题,分析了在这四种不同类型合作问题下国家面临的挑战,及其对于多边组织和多边主义的影响。在协作性质的合作问题中,存在背叛动机、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问题,需要一个相对强势的、集中化的多边组织,又因为存在搭便车行为,会设计一些特定互惠性等安排,因此不会充分实现不可分割性和扩散的互惠性的多边主义原则,从而在协议范围和执行阶段多边主义的作用比较弱。在决策(谈判)阶段,如果属于惯常性问题,多边主义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涉及重大议题、严重的分配性问题等问题时,多边决策的交易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会通过一个更小集团控制决策过程或者通过双边谈判多边受益的方式来解决交易成本高的问题。在协调性质的合作问题中,可能存在确定协调焦点和分配性问题,多边主义在促进谈判达成协议方面作用会比较大。在执行阶段,由于不存在背叛动机,因此,多边组织只在集中通报信息方面作用较大,在监督审查和强制执行方面则不太必要。在劝说型博弈中,存在利益和实力严重不对称,对议程和决策的实际控制极可能掌握在霸权国家手中,多边组织可能会为小国提供收益,但它对实际决策影响却不大,也不太可能包含多边主义原则。在保证型博弈中,相互合作是最好的,不存在背叛动机,但因可能存在信息不确定和不能作为理性的整体行为者而行为的问题,多边组织可能会促进透明度。概括来说,多边主义可能更适合解决协调问题和与之类似的保证型博弈问题,而“少边主义”可能更适合解决协作问题和劝说型博弈问题。总之,不同的合作类型需要不同的解决途径,任何合作问题都不存在单一的解决途径,纯粹的理性选择功能分析也许能够排除解决特定合作问题的某类解决途径,但却不能确定地给出解决某类合作问题的某类解决途径。实际上,不可能简单地将不同的合作类型与多边主义或者“少边主义”简单地对号入座。[16]不过,与双边形式和双边主义相比,多边形式和多边主义在解决各种类型问题的不同方面都可能具有不同的重要作用。在现实世界中,由于霸权国家和两极体系的存在,使得美国能够超越那些短视的解决途径,为了获取长远的收益和稳定,而致力于多边主义制度的建设和维系。[17]

与问题领域、合作类型分类直接相关的,而且又影响到国际制度的边数形式和“边主义”选择的,就是国际物品的属性类型及其供给和消费的类型特点,以及与此相关的,是否存在外部性问题等,因为这些因素都涉及国际集体行动困境的解决和国际公共事务治理之道的选择。一般基于国际物品是否具有竞争性(即个体的使用是否减少其他个体的使用)和排他性(即个体的使用是否排斥其他个体的使用),而将国际物品分为国际私人物品、国际协调物品、国际公共资源、纯粹国际公共物品。[18]在不同类型的公共物品属性提出的问题中,有些可以通过“少边主义”解决,有些则需要多边主义解决,但是,多边主义对各种物品属性提出的问题的解决可能在不同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正如迈克尔·莱维(Michael Lawer)所说,“并非只有一条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道路,我们采用的方法取决于我们需要的物品的属性”[19]

总之,对于国际制度边数形式的选择而言,问题属性、合作类型属性、物品属性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不同的问题属性,对应于不同的合作类型和物品类型,可能需要不同的少边(单边、双边、区域)或多边的形式或“边主义”的制度来解决,或者需要其中的几种形式来解决。[20]即使对于更适合于少边形式和少边主义解决的问题,多边形式和多边主义在不同方面也有其重要作用。反之,即使看似需要多边解决的问题,有时少边也能解决一定问题。[21]另外,很难简单说纯粹少边或纯粹多边,更可能的情形是它们相互结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重要的是,结合具体问题领域的问题属性、合作类型和物品类型,对其所需要的国际制度边数形式给出分析。(www.xing528.com)

目前,最常见的就是从交易成本和合作收益的比较,来解释双边与多边的边数选择。例如,阿里·里奇(Arie Reich)从附属原则视角分析了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问题。他认为,就像附属原则将决策权交给了最基本的决策单位一样,双边主义的优点在于,更敏感于特定国家之间的特定需求和利益,允许决策被控制和发生在更贴近基层决策单位的层次,能确保完全的互惠而避免了搭便车问题,更容易谈判和达成共识,能更快速缔结条约以应对技术变迁和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的问题,能够突出自己比多边体制更有效率。多边主义的优点则在于,能够防止贸易转移,克服合作问题,优化全球规模经济,提供统一的标准和“语言”,平衡不对称的交易权力,防止双边交易将成本外部化给第三方。阿里·里奇的结论是,双边与区域方法应该是一般情形下的首选,而多边方法应该是必要时的例外[22]亚历山大·汤姆逊(Alexander Thomson)和丹尼尔·维迪尔(Daniel Verdier)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他们引入了成员剩余作为与交易成本同样重要的独立变量,所谓成员剩余就是指为了拉拢服从成本更高的成员而不得不向所有成员作出的支付补偿。可见,成员剩余实际上与合作收益正相反,成员剩余越高,合作剩余越小。他们认为,双边与多边的边数选择取决于交易成本与成员剩余之间的比较权衡。如果交易成本低,成员剩余高,则将采取双边形式,将服从成本高的成员排除在外的程度适中。如果交易成本高,成员剩余高,则将采取多边形式或多边和少边相结合的方式,将服从成本高的成员排除在外的程度一般也比较高。[23]

托马斯·里克森(Thomas Rixen)和英格·罗芬(Ingo Rohlfing)从机制的交易(谈判)、协议(达成交易)和执行三个阶段,比较了贸易和税收两个不同领域的国际制度边数形式选择。国际贸易法律机制与国际税收法律机制都旨在减少国际经济交往障碍,促进国际经济自由化,但是,贸易机制主要是多边的(GATT/WTO),而税收机制主要是双边的(双边税收条约)。[24]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制度形式的差异呢?这里有两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一为是否存在合作收益的分配问题,二为是否存在作弊激励的执行问题。在这两个领域,出于合作利益分配的考虑,谈判一般都采取双边主义的互惠减让。但是,在执行阶段,由于贸易合作属于协作型合作(collaboration),存在合作的执行困境,也就是在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下违反协定的问题,因此,在达成协议时,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可以防止执行阶段的作弊。而且,为了防止执行阶段作弊,在谈判阶段,也会通过互惠谈判(包括主要供应国原则和以平衡减让的做法交换“初始谈判权”),解决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所产生的搭便车问题。[25]但是,基于双边互惠谈判的结果,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实现多边受益,从而,谈判不仅是双边交易,也同时是多边交易,这就减少了谈判的交易成本,而协议最终则是多边的。比较而言,税收机制主要是协调博弈(coordination),不存在协作型博弈的合作困境(因为单边避免双重征税对自己都是有利的),但包含了分配问题。在税收机制谈判中,通过多边交易(谈判达成多边税收协定范本),从多个博弈均衡中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协调焦点(在税收来源国和居住地国之间的选择),但是,因为税收机制不存在最惠国待遇,故不存在执行阶段的搭便车问题,最终达成的税收协议是双边的(通过信息交换等减少了行政执法成本、增强了国际投资者的法律确定性、解决了合作收益的分配问题)。[26]

海伦·M.米尔纳(Helen V.Milner)和达斯汀·廷利(Dustin Tingley)以美国与世界银行之间的关系为例,研究了发展援助领域的多边主义制度选择问题。在发展援助领域,一般应用本人——代理理论解释发展援助的制度形式选择问题。在决定是否选择多边主义制度形式时,主要权衡本人(国家)对发展援助政策的控制权与代理人(多边发展援助机构)的资金分担。从资金分担、效率、效果、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和防止搭便车方面,多边主义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重要出资国也可以通过多边组织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该组织的有效控制,因此,多边主义应该更具有优势。不过,发展援助领域的多边主义受到国内政治偏好的影响。与其他许多国家都支持多边发展援助相反,尽管世界银行的发展援助政策受到美国的影响非常大,但是,在美国,从精英到大众,都更支持对发展援助政策的自主控制,而反对多边发展援助。[27]显然,从发展援助的目标本身来看,多边主义更加集中,更有效率,更加专业,更能避免各国单边发展援助之间的重复、竞争等不必要的成本。但是,从发展援助的出资国来看,发展援助不仅仅是要解决发展援助问题本身,还包括许多其他政治、经济、外交、历史、文化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因此,出资国不仅考虑集体供应发展援助物品的优势,还要考虑自己对发展援助对象、时机、条件等的控制,以实现自己的单边政策目标。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发展援助领域会存在单边(因为需要受援助国接受援助条件,实际上也就是双边)、区域和多边等各种多样化的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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