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邦主义既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6]在区域主义运动历史中,联邦主义一体化学说曾是重要的政治理论依据,对欧洲一体化运动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并且它对关心全球一体化的人们更有吸引力。[7]那么,联邦主义思想能否进一步扩大运用到国际组织之间的秩序整合?须注意,联邦主义的要义之一在于,较高层面组织的权力来自较低层面组织的授权。
联邦主义既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在民族国家内部,建立在成文宪法基础上的联邦政府与各个邦根据宪法的规定分权而治,从而形成国家权力至少在两级政府中进行分配的组织形式,中央层次的统一性和地方层次的多样性并行不悖。联邦的公民也因不同的管理领域,服从于两个不同的统治权威。[5]联邦主义的这种思想后来被扩大运用到主权国家之间的整合运动。[6]在区域主义运动历史中,联邦主义一体化学说曾是重要的政治理论依据,对欧洲一体化运动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并且它对关心全球一体化的人们更有吸引力。[7]
那么,联邦主义思想能否进一步扩大运用到国际组织之间的秩序整合?《联合国宪章》第8章对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规定,显然带有这种思路的痕迹。第8章的这些规定旨在使联合国成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中心,而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处理的是区域性的国际争端;《联合国宪章》第52条第2款规定:作为某一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成员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区域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提交该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进行和平解决。这与维斯蒂里希的论述相似:“联邦主义的本质在于分权,这种分权应该满足更靠近公民的较低层次的政府的需要。”[8]这对于RTA在国际贸易法治秩序中的功能发挥,似乎也有借鉴的意义。(www.xing528.com)
须注意,联邦主义的要义之一在于,较高层面组织的权力来自较低层面组织的授权。相对于高层组织,低层组织在未让渡权限内具有自足特征。我们的分析首先将从RTAs是否构成国际法“自足制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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