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通过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0条明确指出,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117]即便是作为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并不是必然要求实行“一国一票制”,而是需要全面有效地参与到机构的运作过程中去,这就为今后布雷顿森林机构改革投票结构提供了灵活的范式。
通过前文的讨论可知,国际社会争论的是如何在布雷顿森林机构中合理分配各成员的权力,而不是寻求变更确立这种分配规则的方法。也就是说,国际社会更加在意的是权力分配的结果而不是加权表决制本身,事实上这种表决机制在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地位不可动摇。在此前提下,讨论如何在现有框架内更加合理地分配权力就显得相当必要。以IMF为例,执行董事会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提交议案,理事会已经于2013年6月3日通过这项议案,对IMF的治理结构进行前所未有的改革。根据相关决议,在投票权方面,IMF采用了新的份额计算公式,增加新兴经济体的份额和投票权权重;此外,将基本投票权从原来的250票增加至750票;为了防止欧美发达国家再次通过增资稀释基本投票权,规定基本投票权在总投票权中的比例保持不变。[118]通过这两次改革,中国的份额和投票权提升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成员国。在体制结构方面,减少代表发达国家的执行董事名额,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代替。为了提高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话语权和参与度,世界银行也进行相应的改革。从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果来看,世界银行于2008年将基本投票权设置为占总投票权的5.5%,将发展中国家和新经济体的投票权重从42.6%提升到44.1%,并且分配给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一个执行董事会席位。2009年和2010年,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提出了继续深化改革的建议案,包括3年一次的股权审查,根据成员国在IMF的份额和GDP重新分配投票权权重,以及继续提高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投票权重至50%等。[119]可见,布雷顿森林机构决策程序改革更加强调动态机制的重要性,并逐渐增加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代表性。虽然这些议案还没有最终落实,不过已经列为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制定的改革目标,相信其真正实施指日可待。G20在伦敦分会中曾指出,“为了反映世界经济的变化并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最不发达国家必须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代表权”[120]。虽然发达国家只是让渡了部分发言权,但是这种改革方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加强代表性的良好契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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