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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决策内容公正缺失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展中国家认为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决策内容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愿,不具备实质意义上合法性,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世界银行的“新贷款条件”和IMF的“限制性条件”。虽然协定规定了世行的权限范围,但对于“政治事务”“经济因素”等概念并没有清楚界定。实现这些政策建议的手段是“限制性条件”和“技术援助”,借款国只有在接受IMF政策建议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机构的贷款。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决策内容公正缺失

发展中国家认为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决策内容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愿,不具备实质意义上合法性,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世界银行的“新贷款条件”和IMF的“限制性条件”。

世界银行提供两种形式的经济援助,一是结构调整贷款,条件是政府采取宏观经济政策加以改革;二是部门调整贷款,直接帮助政府或私人部门建立监管机构从而促进竞争和私有化的发展。自从处理俄罗斯经济危机失败之后,世界银行扩大了经济调整项目的范围,更加强调对成员国国内经济的规制和监管框架。这种“职责扩张”(mission creep)涉及国内经济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对宏观经济的监管,甚至连司法权、人权以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其框架之内,这就是备受质疑的、有干涉他国内政之嫌的“新贷款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4条第10款规定,世行的一切决定只能与经济因素相关,不得干预成员国政治事务。虽然协定规定了世行的权限范围,但对于“政治事务”“经济因素”等概念并没有清楚界定。世行利用条文的模糊性扩大职责范围,它认为任何对于成员国经济发展有“直接的、主要的和清楚的”作用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属于协定第1条的经济权限,即便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也不影响这种判断。[57]因此,世行可以资助符合这种“经济”事物判断标准的治理项目。在很多学者看来,世行的这种“职责扩张”既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违反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4条第10款“禁止政治活动”的规定,即世行不得干预任何成员国的政治。(www.xing528.com)

IMF扩大工作权限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基金协定》以及其他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政治性限制,仅仅在第4条第3款(b)中要求IMF考虑成员国的“社会和政治政策”。近些年,IMF的政策建议不仅包括管制借款国的国内经济,而且最终目标是重新构建国内经济体系。实现这些政策建议的手段是“限制性条件”和“技术援助”,借款国只有在接受IMF政策建议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机构的贷款。[58]近些年,IMF将限制性条件的范围扩展至人权、环境、推动税制改革和消除腐败等敏感问题,并向借款国提供技术建议,增加政府的经济知识和统计能力。这两项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十分危险,因为前者能够强迫借款国接受IMF的直接干预,后者是对借款国政府及其官员进行精神层面的“洗脑”,以减少他们对于IMF政策建议的“顽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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