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社会对布雷顿森林机构民主赤字的指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布雷顿森林机构自成立以来,IMF总裁和世界银行行长的职位分别被欧洲和美国“垄断”。布雷顿森林机构对于负责人的任职要求非常简单,即“不能兼任理事或者常务董事”。[30]然而,每次选举的结果几乎毫无悬念,这种预知的根据并不是投票权的多少,而是长期以来美欧之间达成的非正式协议。[31]虽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简称《基金协定》)第12条4(a)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5(a)明确规定总裁或者行长一般不参加投票,但也授权他们作为两个机构的行政首脑处理日常业务,负责两千多名工作人员的组织、任命及辞退,[32]并对于整个机构运作的方向有很强的指引作用。实际上,代表权的划分不仅仅体现在行政首脑的任命上,这只是各成员国之间“打包交易”的一部分,机构的副职也被某些成员国有意占据着。比如IMF的总裁通常为欧洲人,而美国必占据常务副总裁的职位。布雷顿森林机构领导层的任命反映了一系列彼此牵制、互相妥协的关系,国际金融大国——美国、欧盟和日本“瓜分”布雷顿森林机构的重要职位,并借此在组织内部施加影响,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www.xing528.com)
第二,执行董事会的遴选机制和决策程序有被强国控制之嫌,不利于国际社会的民主化进程。[33]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基金协定》的规定,执行董事会[34]根据地域选出24名执行董事,其中5个执行董事名额分配给拥有特别提款权和缴纳资本前五名的国家。[35]其他的执行董事从19个选区产生,2名来自澳大利亚和加拿大,2名来自石油输出国,5名来自欧洲发达国家,还有10名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计算起来,虽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拥有执行董事席位的数量相当,但以188个成员中绝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着南北国家比例严重失衡的问题。其次,《基金协定》第3条2(c)明确说明,IMF的重大事项须经85%得投票权通过。实践中,美国拥有约16.75%的投票权,仅次于它的依次是日本(6.23%)、德国(5.81%)、法国(4.29%)和英国(4.29%),[36]这五个国家掌握了37.37%的投票权。可见,发达国家在机构中的代表性过高,严重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再次,IMF设置基本投票权的初衷是为了尊重所有成员国地位平等,并防止投票权过度集中。然而,经过几次增资以后,基本投票权的比重已经从最初的11.3%被稀释到近期的1%。[37]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对《基金协定》的修改,不断减少简单多数(1/2)表决的事项,增加特别多数(3/4)通过事项。[38]这在《基金协定》的前两次改革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在《基金协定》成立之初,其规定由70%和85%特别多数通过的事项共有9项;在1969年《协定》第一次修改时,特别多数通过条款增加到了18项;在1976年第二次修订时,特别多数通过条款增加到了39条。[39]这也就意味着,虽然美国对于IMF的多数表决提案没有决定权,但至少可以行使否决权。通过增加特别多数通过事项的方式,使美国得以在IMF决策中掌握最终发言权,即若得不到美国的同意,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改革将步履维艰。正如当前在IMF中坐拥16.7%投票权的美国,由于其国会考虑到国家财政紧张,不愿出钱增资等因素,使得2010年改革方案至今仍未通过。世界银行与IMF关于组织程序和表决机制的整体方向和内容上基本一致,因此也面对相同的批判。发展中国家认为,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权力分配方式意味着,机构只有在得到世界上主要经济大国支持的前提下,才能够有效运转,并没有从借款国的角度考虑问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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