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显示了一种对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现实主义立场,这种现实主义既包含着对国际规范的真实状况、国际关系的现实情况的把握,也包括以国家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对于国际政治的性质进行认识。[159]五项原则在其诞生之时是一种现实主义的选择,其基本考量是避免战争、促进不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国际对话。
六十多年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非殖民化时代反映了原来的殖民地、新生的发展中国家追求独立自主的诉求;在“冷战”时代,表达了第三世界在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避免冲突、寻求和平共处的主张;在全球化时代,则表达了世界各国在交往中追求互利、应对世界共同的风险与挑战的期望。
六十多年来,国际关系的格局和国际法的主题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广泛的灵活性和强大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新问题不断涌现、新事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不断地调适思想观念和政策指向,以建立能够促进全球发展的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体系。在当前和未来的历史时期内,国际社会对于一系列问题应当继承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现有原则,并积极拓展和探讨国际社会行为体之间协调与发展的新理念。尽管如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至今仍然是现实主义的考量,因为他意识到了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重要意义,提醒我们不能在人本主义的理想上期待太多。[160](www.xing528.com)
促进人类和平,实现世界公正,促进全球法治,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共同愿望。要实现这些愿望,需要我们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与政治传统之间跨越障碍、消除误解、求同存异、宽容对话,通过国际组织、国家、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等不同层面的参与者,通过官方和民间等不同层次的合作与网络,与全球不平等进行斗争,缔造人类共同的未来。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对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应当秉承总体持续、审慎发展的立场。既要避免刻板教条的观念和原则,也要注重中国主张的稳定性。由此言之,以下观点应当值得认真对待:(1)尊重主权应当是国际法长期坚持的底线。主权国家的核心重要性仍然没有被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起而消解,国际社会的情势反复表明,无论是国际组织出于良好的目标而对于索马里的干预,还是某些国家、国家集团以人权和民主为借口对于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的干预,最终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完善和真正的成功。因而,如果主权国家出现了混乱,人民的福利也很难实现。(2)根据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根据最近20年的国际情势,更加深入地分析内政的范围与限度,干涉的定义。当前,完全固守不干涉内政原则基本不具备可能性,但是,干涉的前提、干涉的程序、干涉的绩效评估,仍然是一个有待于深入研讨的问题。中国学术界有可能在这方面积极工作,为政府的立场、为国际社会的决策提供更加有效的资料。学术界有必要组成一个团队,认真分析卢旺达、东帝汶、索马里、菲律宾等一系列国家的情势,比较干涉与不干涉的后果,对于内政的界定、干涉的法律、社会与政治因素进行细致的研究,提出中国的主张。(3)面对全球化的发展,拓展解释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问题。共处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消极的、原子化的你不犯我、我不犯你,也可以是寻求共同利益,形成合作机制,还可以是进一步组织化,形成全球性的治理体制和结构。按照易显河教授的主张,国际法经历了从共存的国际法、合作的国际法迈向共进的国际法的新阶段,虽然这种解释不免有理想化的成分,但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如何面向未来,也需要不断地拓展自身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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