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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中的不结盟道路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中文提法基本固定下来。这些原则被吸纳到亚非会议十项原则之中,周恩来说,它们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与发展,这十项原则又一次替愿意和平共处的国家指出了努力的方向”。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中的不结盟道路

在西方传统国际法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国际法分野的背景下,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外交领域采取何种立场、秉持何种态度,遵循何种方针,成了国际社会非常关心的问题。周恩来于1953年12月31日提出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原则的理念,[56]并在1954年4月29日中印之间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载入这五项原则。[57]6月28日的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58]29日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都重申了这五项原则。[59]1954年6月28日中印联合声明之后,将最初表达的“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60]1954年10月12日中国与苏联的联合宣言之后,将最初提出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6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中文提法基本固定下来。[62]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申明:“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63]这种立场和态度应答了世界各国的猜疑和观望。

1955年4月6日至10日,中国代表团在新德里参加了亚洲国家会议,团长郭沫若在7日的全体会议上作了题为“亚洲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和平共处而斗争”的发言,表达了中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和亚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的愿望。特别提到“中国坚决相信,只要能够支持并遵守这五项原则,任何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都可以建立起来,并且可以巩固和发展下去”[64]。4月18日至24日,亚非会议在万隆召开。周恩来、陈毅、叶季壮、张汉夫、黄振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为了参加亚非会议,4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参加本次会议的问题。在参会方案上,特别提出:“我们的主张是:保障世界和平、维护民族独立并为此目的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合作。友好合作应该以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和反对侵略、反对战争为基础。争取使五项原则为亚非地区的更多国家所接受,从而扩大和平地区,建立集体和平,并力求亚非会议能发表一个和平公约或维护世界和平的宣言。”[65]23日,中国代表团提出了类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七条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采取侵略行动和威胁;互不干涉和干预内政;承认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尊重一切国家的人民有自由选择它们的生活方式和政治、经济制度的权利;互不损害”[66]。这些原则被吸纳到亚非会议十项原则之中,周恩来说,它们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与发展,这十项原则又一次替愿意和平共处的国家指出了努力的方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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