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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学刊发表的回应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际上是在分立的国际法律格局之下做出的抛除意识形态的法律秩序的设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概念是主权。进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又提出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这体现了主权的独立权能,并隐含了“自卫”的指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提出的“和平共处”是前面数项的归结,也是基于主权原则所形成的国际关系必然呈现的状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学刊发表的回应

二战”以后的短暂胜利喜悦将世界带入了美苏两大阵营“冷战”的阶段,国际法相应地也就呈现出西方传统和社会主义阵营的不同样态。中国作为“冷战”的参与者,面临着前途与命运的选择。共产党经过数年与国民党的谈判与斗争取得了中国的领导权,建立了一个社会主义的新政府;[49]虽然经过了周折和矛盾,最终还是大势所趋地选择与苏联走在了一起。1949年以后,中国的新政府被排除在主流的国际法体制——联合国之外,只得衡量历史和现实的国际环境做出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的方针进行对外交往。[50]新政府废除了西方列强在华特权、与苏联缔结了《友好同盟互助条约》,[51]确立了中苏之间的同盟关系,也奋力争取、索回了一些苏联原有的特权,但这总体上仍不能算是一个完全平等互利的条约。[52]中国和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越南民主共和国等社会主义阵营之内的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但是,中国并没有停留于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关系,也认真考虑了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与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和巴基斯坦,以及瑞典、丹麦、瑞士、芬兰等周边国家和对中国友好的欧洲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53]为了维护不同类型的国家间关系,中国基于自身的文化传统,确立了兼容并蓄的指导方针。因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际上是在分立的国际法律格局之下做出的抛除意识形态的法律秩序的设计。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概念是主权。主权意味着一国在领土之内的最高权威,在具体的操作中衍生出平等、独立自卫、管辖等权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一项,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就把主权和作为主权最主要因素的领土完整问题列举到了最高的位置上。进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又提出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这体现了主权的独立权能,并隐含了“自卫”的指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提出的“平等互利”,是主权在国际交往中的进一步体现,即平等的法律人格、参与机会,并在平等参与的前提下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寻求共同的利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提出的“和平共处”是前面数项的归结,也是基于主权原则所形成的国际关系必然呈现的状态。显而易见,如果国家之间能够做到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平等尊严,或者从消极防范的角度看,做到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就可以维护国际秩序的基本和平状态,国家之间也就能够在这种前提下共存。(www.xing528.com)

从这个意义上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其产生之时并没有多少理想化的成分,[54]它具有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立场,仅仅体现了对于国际社会正常存续的最低要求。它既没有像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强调的那样,倡导“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也没有像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所设想的那样,主张世界公民主义,更没有展示中国当时所流行的革命、阶级斗争的导向。中国虽然出于时代的背景、“冷战”的格局,选择了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但并非对社会主义国家之外的国家一概漠然处之。而是积极地接受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共存的客观现实,务实地将国际秩序的标尺定位于尊重主权,倡导国际社会的和平共处。和平共处,并不是友好,更不是联盟,而仅仅是消极地、不存在战争或者敌对状态的关系。这既不是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乐观估量,也不是悲观地预测着世界大战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尚处于国际关系的主流机制之外、长期没有加入联合国的国际行为体,在国际问题上并没有义务遵守其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体系,也就是主流的国际法体系。但是,中国以务实的态度和实际的行动表达了对很多国际法规范的遵从。例如对于日内瓦四公约的遵守态度,到联合国申诉美国侵犯中国主权的问题,[55]都说明了中国对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信任,并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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