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代表了新独立国家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期待:强调主权,认可和保障自身的独立生存,以此在战后国际法体系中巩固了国家间平等交往的基本维度。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法律的最主要原则是法治,而法治的精髓则是法律面前的平等。[17]对于弱小的、长期经历过欺辱的国家而言,独立自主是无比宝贵的。中国正是力图通过独立自主奠定国际秩序的基调。尊重主权、尊重领土的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归根结底都是对于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强调,其基础是主权。主权这个概念,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其概念模糊,容易被误解和滥用;[18]有些学者认为其妨碍了国家的国际化,与国际法显得不相容;[19]有些学者认为其陈腐而落后,不符合时代的发展,[20]但是,如果不是采用僵化静态的眼光看待主权,不把主权理解为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教义,而仅仅把主权理解成为禁止其他国家的霸权干预,就不难发现,主权仍然是当代国际法的规范基础。[21]在当今这个无政府的世界体系之中,主权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就像个人的基本人权在国内法上的地位,特别是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一样,没有这种基本人格,一个国家展开交往的法律基础就不明确、不清晰、不稳固。国际法整体上是主权者共存的结果。[22]虽然国际法长期强调主权,被视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基石,[23]但是,在殖民体系和帝国主义发展的时代,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是无法实现的。[24]中国用主权、领土完整、禁止侵犯和干涉内政这样几个概念凸显了独立自主的重要意义。中国领导人对于独立的重视和坚守,对于国际民主的向往和追求。在国际关系中,中国既不会去干涉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被其他国家干涉内政。[25]即使20世纪80年代以后,邓小平、江泽民等国家领导人在主权和人权的关系上仍然十分重视、高度强调了独立自主的重要价值,[26]并且得到了中国国际法学界的认同。[27]中国尊重所有国家的自主意志,并主张国际社会应当以一种宽容的心态对待其他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选择的社会发展道路,表达了中国在后殖民时代建立平等的国际法律体系的强烈愿望和追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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