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是指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换句话说,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国内管辖的保留范围之内,因此,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31]领事保护的国籍原则,是指领事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派遣国国籍。[32]当事人的国籍问题是领事保护实施之前必须首先确认的问题,属于中国驻外使领馆实施海外撤离行动的先决问题。应该说,领事保护的国籍原则就是中国海外撤离行动的首要原则。
1.领事保护的国籍原则。此原则要求领事保护的对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符合实际国籍原则。即当事人的国籍必须反映其与派遣国的真实联系,表示他(她)与派遣国之间的真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真实的联系,一般通过当事人在派遣国拥有惯常住所、利益中心、家庭关系、参加公共生活,以及对该派遣国的贡献和对子女的教育等方面表现出来。
(2)必须符合国籍持续原则。即当事人自请求领事保护时起至接受领事保护时持续具有派遣国的国籍。[33]
2.国籍原则是中国海外撤离行动的首要原则。如前所述,中国领事保护的对象和内容是国家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外的权利和利益。就海外撤离行动而言,中国驻外使领馆实施保护的主要对象和内容是海外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中国驻外使领馆实施海外撤离行动的先决问题。
(1)确认当事人国籍的中国国内法律依据。在中国海外撤离行动中,确认当事人国籍的主要依据包括: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34]是确认当事人国籍的主要依据;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5]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6]是确认当事人国籍的主要依据。(https://www.xing528.com)
(2)确认当事人国籍的方法途径。中国海外撤离行动,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在特殊情况下所实施的一种领事保护。为此,确认当事人国籍的方法途径有时也比较特殊。
[案例五]2011年2月,利比亚发生严重骚乱并迅速蔓延升级,当地3万多名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中国领导人作出指示,要求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党政军各单位和相关企业,做好应对利比亚安全局势有关工作。国务院成立应急指挥部,迅速做出行动部署。中央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企业通力合作和连续奋战,中国政府共调派182架次中国民航包机、24架次军机、5艘货轮、1艘护卫舰,并租用70架次外航包机、22艘次外籍邮轮、1000班次客车,从海陆空三路实施全方位、大规模撤离行动,在12天内安全撤回35860名中国公民。[37]
其中,有一个确认当事人国籍身份的重要环节。2011年2月27日下午,中国赴利比亚协助使馆撤侨的联合工作组第一组组长费明星参赞等人,等候在利比亚与突尼斯边境,准备协助同时抵达边境的3500名中国工人出境利比亚入境突尼斯。然而,当2000多名中国工人到达边境后,该集团公司一位负责人焦急地告诉费参赞:“先前出发的几十人至今未到,肯定出问题了。”费参赞当即决定由一名来自公安部的同志与使馆工作人员一起,开着面包车沿途找了回去。在距离边境大约3公里的地方,终于找到了这几十名同胞。他们因在撤离途中丢失了护照,已被当地检查站扣留。使馆工作人员立即亮明身份,并向检查站值守人员一遍遍解释,但无论如何,他们就是不放人,理由是“如何证明他们是中国人?”
就在同胞们无计可施之时,中方工作人员突然对着队伍高声喊道:“全体都有:立正,向左转,齐唱国歌!”一时间,绝望的情绪突然找到了一个爆发点,汇聚成整齐激昂的歌声:“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值守人员放行了。数十名中国同胞就这么唱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走了3公里的路,赶到边境与大部队会合。[38]这虽然不符合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的常规程序,但它仍然体现了领事保护的国籍原则,体现了此原则在中国海外撤离行动中的首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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